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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20-12-15 09:38 阅读人数:1
永春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当事人

案件名称

案件简况

处罚金额  (万元)

行政处罚编号

1.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空压机压力表未定期检测案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成品车间东南侧的空压机压力表未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及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以贰万玖仟元整(¥29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9

(永)应急案〔2020〕1号

2.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案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炭木粉车间、拌料除尘车间现场积尘严重,未及时规范清理(重大事故隐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以贰万玖仟元整(¥29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9

(永)应急案〔2020〕2号

3.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元龙(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及粉尘涉爆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以壹万玖仟元整(¥19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9

(永)应急案〔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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