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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斗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0-10 10:33 阅读人数:1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玉斗镇编制的《玉斗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玉斗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及《永春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省、市、县三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我镇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我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镇9个行政村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5  适用范围

  处置我镇境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次生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2.1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1.1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王志杰(镇长)

  副总指挥:康华伟(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党政办、自然资源所、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武装部、镇民政办、镇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管理站、镇卫生院、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广电站、供电所的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和指挥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我镇发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2.2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玉斗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玉斗自然资源所王智强担任,人员由玉斗自然资源所及镇村镇站、林业站、水利站等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最新地质灾害动态信息,负责向镇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报告,并向全镇各有关单位通报;负责协调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2.3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灾险情评估组、监测预报组、生活安置组、医卫防疫组、治安消防组、物资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宣传动员组、灾后重建组等。我镇地质灾害应急防灾救灾组织管理机构图见图1。各职能小组工作职责见表1 。

  

  表1、玉斗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各职能小组工作职责一览表

  序号

  工作小组

      

  责任单位

        

  1

  抢险救灾组

  指挥部

  协调公安、人武部、经贸、水利、交通、规划建设、电力、通讯等部门,实施快速抢救遇人员,抢修公路、桥梁、通讯设施,保障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对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如水库大坝、堤岸、贮油、贮气、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灾害可视情况组织特种工程抢险组

  2

  灾险情评估组

  自然资源所、民政办

  会同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做出评估、判断,并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监测预报组

  自然资源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对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迅速组织群众监测和专业应急监测,县气象局提供灾时的气象趋势预报。当本地区出现群发性地质灾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分赴各地对灾情、险情进行评估并及时指导各地群测群防网络进行加密监测。

  4

  生活安置组

  民政办、各村委会

  会同经贸、粮食、商业等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问题,协助抢救、医治、转移伤病员,了解灾情,做好灾后救济工作

  5

  医卫防疫组

  卫生院

  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必要时可组织医疗队进入灾区,抢救医治伤病人员,控制疫情,转移伤病员,储运、调配药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6

  治安交通通讯组

  派出所、交通站、交警中队

  负责灾区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打击扰乱社会治安不法行为,保证应急通信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

  物资保障组

  民政办

  会同经贸、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采购、调拨救灾物资,及时供应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其他救灾物资

  8

  应急资金保障组

  财政所、民政办

  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县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9

  宣传动员组

  镇党政办、广电站

  会同县广电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报道,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

  10

  灾后重建组

  自然资源所、民政办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指导灾区重建规划工作

  2.4村级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各村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在汛前应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和防范工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现灾情和险情时应及时应急处理和向镇防灾办报告,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5 应急处置技术组

  负责向县自然资源局汇报,聘请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和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咨询组成员作为镇应急处置技术组成员,为我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主要职责:参与我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等。

  2.6 应急抢险队伍

  镇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主要由民兵应急队伍组成,镇武装部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各村组建民兵应急小组。必要时请求驻永春武警中队及县消防大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一旦我镇境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在镇应急指挥部下达命令后,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出发赶至事发现场,实施快速抢救遇险人员,抢修公路、桥梁、通讯设施,保障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1.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3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镇人民政府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近期及远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

  4.2  预防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予以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本年度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2.2值班制度

  每年汛期,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逢台风暴雨时,按照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和处理。

  4.2.3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村委会在汛期,应组织人员加强对本村境内地质灾害重要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加强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发现灾情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各村境内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4.2.4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各村委会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4.2.5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我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5个等级,达到三级、四级、五级时应进行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当镇人民政府接到我镇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应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各村各部门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村民。各村和当地村民应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村防灾责任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与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各村委会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各村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各村委会及时启动《村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一定要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镇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各村委会及时启动《村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应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3  速报制度

  4.3.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4.3.2  速报时限

  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所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

  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所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

  4.3.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Ⅱ级)

  当我镇境内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灾情和险情,立即通知当地村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调集镇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

  5.2  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IV级)

  当我镇境内发生和发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镇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当地村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及时调集镇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同时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应急响应结束

  5.3.1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当达到上述条件后,镇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3.2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各村委会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5.4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5.4.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在接到镇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后,镇武装部应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遇险人员。

  公安、武警、消防应协助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5.4.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自然资源所及各村委会应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难进一步发展。

  镇水利工作站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自然资源所应负责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通报;根据镇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及时通报。

  5.4.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镇卫生院: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4.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派出所、交警中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管站: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铁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广电站、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5.4.5  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办: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村委会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灾区村委会: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5.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镇政府办及自然资源所应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4.7  应急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全镇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镇民政办: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4.8  次生灾害防范

  镇党政办、自然资源所、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武装部、镇民政办、交管站、水利工作站、镇规划管理站、镇卫生院、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广电站、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5.4.9  灾害损失评估

  镇民政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应会同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必要时或聘请有资质单位人员进行专项灾害损失评估。

  5.4.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对处置的危险品应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评估其危险性。

  5.4.11  新闻报道  

  镇党政办:负责指导抗灾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防抗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根据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

  镇广电站:会同县广电局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县政府办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有关媒体及时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防灾工作。

  6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村委会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所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镇自然资源所应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每年举办至少1次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抢险救援实战演练,提高应急防治救援能力。在汛期台风暴雨临灾应急期间,民兵应急队伍应保持24小时值班待命,保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7.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镇财政所应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当年财政计划与预算中。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省财政厅《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经贸委《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3  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应急技术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和投资。自然资源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与气象等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5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7  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自然资源所会同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参照省、市、县预案,制定玉斗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村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自然资源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自然资源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玉斗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自然资源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编一次。

玉斗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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