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的对象。具有永春县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三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采取分档补助,制定补助标准,即: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750元,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永春户籍,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待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永春户籍,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永春县80周岁及以上和特困人员意外伤害险政策
投保对象:永春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特困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
理赔标准:
项 目 名 称 |
序号 |
保障项目 |
最高保障金额(元)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与特困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1 |
意外身故、伤残 |
11000 |
2 |
意外住院日津贴 |
12600 |
|
3 |
骨折 |
500 |
|
4 |
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
300000 |
|
5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
300000 |
|
6 |
飞机意外伤害 |
500000 |
服务要求
(1)主要保障范围。
①意外身故、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的,保险人根据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②意外住院日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住院。每人/每天补贴70元,最长补贴180天。
③骨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按照条款约定金额予以赔付。
④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搭乘水上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而身故的,根据条款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⑤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搭乘轨道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而身故的,根据条款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⑥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搭乘飞机发生意外而身故的,根据条款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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