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
以自建产权用房、且核定床位20张及以上的新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备案手续齐全,给予每床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补助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一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以租赁房产新办、且核定床位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租用期限5年及以上)给予每床5000元改造补助。 补助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一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 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2、床位运营补助
为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和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入住已备案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至少满 3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永春户籍)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500元、半护理750元、全护理1000元的入住补助。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兑现给补助对象。
3.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等五类职业技能证书的护理人员,在本县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 从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对在本县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1 年且用工规范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 业毕业生,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大专学历证书,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助。同一护理从业人员先后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时,一次性岗位补助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已获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的护理从业人员,获得高一级职业技能证书时,实行差额补助。
二 、居家养老项目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长者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分站)等。主要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健康保健、精神慰藉、集中用餐、文体娱乐和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新建或提升项目补助
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新建或提升项目30万元补助(提升至少达到市级四星级标准),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助。
2、长者食堂项目补助
给予每个长者食堂30万元建设补助,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助。建设要求: (1) 建有厨房和餐厅,供餐能力每日 100人以上,就餐 座位50个以上;(2)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可向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 (3)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服务;(4)按照“四区”“八有”规范建设;(5)所建食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经营标准,并获得审批部门许可。
3、运行补助
根据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运行情况,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到 20人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补助2万元。
4、星级奖励
实施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市级每年按幸福院 等级分别给予五星级幸福院奖励10万元、四星级幸福院奖励5 万元。
5、微型消防站建设补助
给予每个微型消防站2万元建设补助,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 助。要求:每个微型消防站至少配齐消防头盔4个、灭火防护服 4套、灭火防护靴4套、灭火器12个、灭火毯4块、水枪3个、 水带10条、防烟面具5个、强光手电5个、对讲机5个、消火栓扳手2 个 、斧头 2个、微型消防站器材箱2个。
三、老年福利相关政策
(一)补贴项目
实施高龄补贴发放政策、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
(二)发放标准
1、高龄补贴
对具永春县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且未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以年龄段划分三个档次: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 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2、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助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 、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行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长者食堂建设补助、运行补助、星级奖励、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等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老龄事业发展专项配套引导资金、县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乡镇配套补助资金由各乡镇承担。
(二) 加强资金监管
1、加大监督指导。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2、强化监管检查。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等工作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
附件:1、永春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永春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助申请表
3、永春县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4、永春县长者食堂项目申报表
5、永春县微型消防站项目申报表
6、永春县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建设补助申请表
7、永春县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运行补助申请表
8、永春县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资金审核表
9、 永春县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人名单
永春县民政局
2023年06月0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