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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2025-07-01 16:49 阅读人数:1

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永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更好承担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老龄委)的日常工作,强化永春县老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老龄办)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依据《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的通知》《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县老龄办是县老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县老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县老龄办设在县民政局,县老龄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老龄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县老龄办的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承担。

  第四条 县老龄办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老龄工作指示批示和全国老龄委,省、市老龄委工作部署;

  (二)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全面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永春县委、县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工作要求,上级领导关于老龄工作批示和省、市老龄委工作任务;

  (三)组织研究我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政策、规划方案、重大工程、改革举措等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发挥县老龄委参谋助手作用;

  (四)在县老龄委指导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共同推动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承担县老龄委会议活动举办、文件起草、制度制订、 督促指导、评估评价、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承办县老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老龄办采用以下制度开展和推进工作:

  (一)会议制度。实行县老龄办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和会商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县老龄办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商会议。

  县老龄办主任会议由县老龄办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乡镇老龄委主任参加。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省、泉州市老龄委、全国、省、泉州市老龄办相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永春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会议议题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提出,按程序报县老龄办主任确定。

  专题会议由县老龄办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员参加,视情邀请县老龄委有关委员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工作举措,推动解决我县老龄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讨论老龄工作重要法规政策规划、重大会议和活动建议方案,总结交流成员单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做法,调度县老龄委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议题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商县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业务科室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确定。

  会商会议由县老龄办副主任或由其委托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负责同志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信息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会商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老龄工作批示,研究讨论县老龄办有关文件文稿、会议活动等工作。会议议题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科室确定。

  (二)联络员信息员制度。联络员由县老龄委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信息员由联络员所在科室的在编干部担任。联络员、信息员负责做好成员单位与县老龄办的工作联系。联络员、信息员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及时向县老龄办报备。

  (三)督办制度。县老龄办以会议、函件、电话、调研等方式,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永春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永春县老龄委议定事项,及时稳妥处置有关重大涉老突发事件和舆情,协助做好老年人信访工作。

  (四)批示办理制度。县老龄办收到永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老龄工作批示后,涉及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以会议、函件、电话等方式,联合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办理措施,及时报送批示办理情况。

  (五)请示报告制度。县老龄办不定期以专报方式,按程序向县老龄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与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报告。县老龄办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和重大会议活动等,经县老龄办主任同意后,向县老龄委主任请示报告。

  (六)工作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发布实施的重要涉老文件、 事项等,应及时通报县老龄办。每年12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向县老龄办报送本单位年度老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老龄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通报有关情况。

  (七)评估评价制度。经县老龄委批准,县老龄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评估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反馈评估评价结果。  

  (八)培训制度。县老龄办定期举办老龄业务培训,邀请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员和各乡镇老龄委有关同志参加。

  (九)文件制度。县老龄办上行文、牵头和重要发文,由县老龄办主任签发;联合发文等,由县老龄办副主任签发;日常事务性文件,经县老龄办副主任同意后,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十)印章管理制度。县老龄委、老龄办印章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代为管理,按规定做好登记使用工作。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县老龄委、县老龄办制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定期移交县民政局档案室。日常事务性文件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做好归档。

  第六条 本细则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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