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泉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永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老龄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老龄工作,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二条 县老龄委设主任1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分别由县老龄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县老龄委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县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条 县老龄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永春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重大涉老工程、项目;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老龄工作;
(四)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老龄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五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负责审议老龄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会议议题由县老龄委办公室商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涉老重大规划和政策措施,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县老龄委专题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县老龄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由县老龄委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拟订,经副主任审阅后由主任签发,印发各乡镇老龄委及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执行。
第十条 县老龄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县老龄委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县老龄委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县老龄委办公室协商后调整。县老龄委成员单位如调整,由县老龄委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县老龄委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县老龄委建立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议,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老龄工作中的咨询作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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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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