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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卫健局2021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汇总表
2021-07-20 11:32 阅读人数:1

序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违法地址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处罚文号

罚没金额(单位:元)

1

永春县桃城红茹美容院

永春县桃城镇金龙城59号

从业人员陈某玲、王某琴、陈某玲、梁某妹、刘某梅等五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闽永卫公罚〔2021〕01号

1300

2

永春县吾峰镇梅林村第二卫生所

永春县吾峰镇梅林村39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闽永卫医罚〔2021〕001号

4000

3

黄永裕

永春县吾峰镇梅林村39号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永春县吾峰镇梅林村第二卫生所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闽永卫医罚〔2021〕002号

10000

4

永春御方堂中医门诊部

永春县五里街镇桃源华庭B25、B26号

员工林某萍、孙某盛、吴某莉、邱某红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闽永卫医罚〔2021〕003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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