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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汇总表
2022-01-10 08:53 阅读人数:1
    

序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违法地址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处罚文号

罚没金额(单位:元)

1

李淑芳

永春县桃城镇桃东街30

李淑芳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闽永卫公罚〔202103

500

2

陈芬芳

永春县桃城镇桃源天地1-02号

陈芬芳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场所和安排两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闽永卫公罚〔202102

1700

3

张敏玲

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27

张敏玲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场所和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闽永卫公罚〔202104

1500

4

永春林松岡中医(内科、肛肠科)诊所

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西路161号

永春林松岡中医(内科、肛肠科)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闽永卫传罚〔2021〕005号

3000

5

永春县春红理发店

永春县桃城镇桃源南路173号

永春县春红理发店未按规定设置消毒设施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闽永卫公罚〔2021〕05号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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