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第一季度度行政处罚汇总表 |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地址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文号 | 罚没金额(单位:元) |
1 | 廖丽卿 | 永春县永桃东路9-55号 | 2月14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永春县永桃东路9-55号“奈斯美甲美睫美容”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闽永卫公罚〔2023〕01号 | 1000 |
2 | 永春县芳香世家肤色管理中心 | 永春县桃城镇桃源路39、41、43号 | 2月27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永春县桃城镇桃源路39、41、43号“永春县芳香世家肤色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苏雅珍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上岗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闽永卫公罚〔2023〕02号 | 500 |
3 | 明飞 | 永春县桃源南路907-136号 | 2月27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永春县桃源南路907-136号“陕西专业修脚”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从事足浴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闽永卫公罚〔2023〕03号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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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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