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地址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文号 | 罚没金额(单位:元) |
1 | 林培城 | 永春县蓬壶镇美中村605-23号二楼 | 2024年3月18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3月20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房间内摆放碎石的相关药品、器械,且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合询问笔录,确认林培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闽永卫医罚〔2024〕001号 | 54000 |
2 | 潘金埔 | 永春县达埔镇达理村197号 | 2024年4月15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4月16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摆放有药品、医疗器械,潘金埔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批准执业地点为蓬壶镇某某村,未能出示跟现场地址一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零三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闽永卫医罚〔2024〕002号 | 2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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