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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卫健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汇总表
2024-07-05 17:20 阅读人数:1
 
序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违法地址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处罚文号 罚没金额(单位:元)
1 林培城 永春县蓬壶镇美中村605-23号二楼 2024年3月18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3月20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房间内摆放碎石的相关药品、器械,且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合询问笔录,确认林培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闽永卫医罚〔2024〕001号 54000
2 潘金埔 永春县达埔镇达理村197号 2024年4月15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4月16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摆放有药品、医疗器械,潘金埔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批准执业地点为蓬壶镇某某村,未能出示跟现场地址一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零三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闽永卫医罚〔2024〕002号 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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