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18-00156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18〕17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5
    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永春老醋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11:58

    永政文〔2018〕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永春老醋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永春老醋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发展壮大永春老醋特色产业,加快形成永春老醋产业集聚效应,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给予经营贡献奖励。以2018年企业入库税收额为基数,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对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现有醋企,按当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新投产醋企,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奖励: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第二、三年按其比上年度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局) 

      2、引导醋企入驻工业园区。鼓励引导现有的醋企和新办醋企入驻工业园区。对入驻园区或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醋企新建工业生产性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按建筑面积给予补贴,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层轻型钢层面厂房每平方米补贴30元;其生产性设备购置,在正式投产后按投资设备总价(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3、鼓励加快技术改造。引导醋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对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引进和购置先进装备,淘汰老旧设备,提升装备水平。县财政按其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添置的设备视同企业采购设备,同等享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4、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支持醋企实施“机器换工”、数控技术、智能装备应用、智能服务等智能化改造项目。对新确认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5、鼓励开发新产品。鼓励醋企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拓展食醋产品新领域,对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费用给予5%的补贴,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6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支持醋企业在央视、省内外卫视等媒体开展“永春老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牌宣传,县财政对“永春老醋”品牌推广费用给予20%的补贴。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醋企以“永春老醋”为统一形象,到海丝品牌博览会等相关展会进行集中展示宣传的,县财政对其展位费、展馆布置和主题宣传等费用按实给予补助,每场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醋企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对暂无出口业绩的企业,参加经商务部门报备的展会,同样给予展位费6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7、鼓励醋企设立品牌门店。鼓励醋企业和重点流通企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设“永春老醋”品牌店、旗舰店和连锁店,经验收,县财政给予每店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8、鼓励进驻大型商超。对新进驻A、B、C三类商场超市销售“永春老醋”的老醋生产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为:入场跨国或全国性连锁商场的A类商场(如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永辉超市、新华都等),县财政以省为单位1个系统补贴4万元;入场省内跨市连锁或市内连锁商超的B类商场(如中闽百汇,百姓超市、永相逢超市等),县财政按1个系统2万元给予补贴;入场各地区连锁的C类商场,县财政按10家以上算1个系统给予补贴,每个系统1000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9、鼓励开拓网络销售渠道。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永春老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积极整合“永春老醋”产品资源,鼓励在阿里、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永春特色馆等网上专业销售市场,网上“永春老醋”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0、鼓励醋企开展自营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超5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开展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其年实际出口额的50%再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附则: 

            1、同一项目在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不累积享受。 

            2、同一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度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以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度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3、奖励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再向县政府报批。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补资金。 

            4、本工作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5、本工作措施由县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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