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19-00053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19〕9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1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8-05 0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永春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永春县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和促进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更好发挥重大项目对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助力完成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原则 

      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对职责内的公职人员引资者主要给予表彰鼓励,对职责外的公职人员引资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一个引资者团队。 

      二、奖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者:主要指社会组织、法人或个人。包括各级商会(含外地永春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港澳台人士和海外华侨华人等。 

      (二)公职人员引资者。 

      (三)乡镇和县直部门。 

      三、奖励条件

      奖励实施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项目以在我县纳税为前提。总投资额以签订正式合同的总投资额为准。 

      (二)引进的项目已经动建,且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 

      (三)引进的项目须提供能够反映投资额实际存在的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合同、购置设备发票、土地租赁及转让、税费等相关材料。 

      (四)登记报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落地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确认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县工信商务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如无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根据引进的重大项目类别,按照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职责外的公职人员引资者按标准的2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总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二)总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香、老醋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八给予奖励。 

      (三)总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其中城市综合体项目须剔除房地产部分的投资额,只对酒店、服务业等部分的投资额进行认定,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八给予奖励。 

      (四)总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八给予奖励。 

      (五)总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八给予奖励。 

      (六)从县域外引进总部类企业,自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年经营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按照当年经营贡献额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 

      五、奖励实施

      (一)奖励兑现程序 

      1.申报。引资者申报材料须同时报送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每季度县工信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及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认定。每半年由县分管领导召集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提出奖励建议,并报送县政府审定。 

      3.兑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兑现50%的奖励资金;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50%以上,全额兑现奖励资金;引资者须做好项目落地投建的沟通服务,如引进项目未能落实投资约定,应退回奖励资金。总部类按照年度经营贡献额,分3年逐年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对重大贡献的公务员引资者,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并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励申请材料 

      1.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引资者为团体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交全部引资者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全部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项目招商奖励的,需提交引资项目的开竣工、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附则

      (一)本规定“总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均指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 

      (二)本规定的奖励标准若与县政府其它文件(意见、规定等)同类型的,就高享受但不重复。 

      (三)本规定由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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