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09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1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7
永政文〔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我县的决策部署,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在《永春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五条措施的通知》(永政文〔2020〕5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永政文〔2020〕9号)的基础上,增加三条措施,进一步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1、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从2月1日起到疫情防控结束后两个月内,我县工业企业新购置生产性设备并投产,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按投资设备总价(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一条、第二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增加8%给予奖励。本项奖励与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2、加大出口企业奖励。对2020年自营出口额超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奖励金额上浮20%。(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3、企业核酸检测费用补贴。支持企业和重点项目组织对湖北(武汉)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入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按检测费用的100%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项目推进办)
以上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卫健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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