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18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2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3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15 1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部门及乡镇政府职责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推动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进一步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的充分利用,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我县宅基地管理规定;要主动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指导监督乡镇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三)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五)乡镇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依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实务。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公共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站),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其中:属镇规划区内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乡、村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文统称为《规划许可证》)、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对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进行制止、依法定程序拆除及配合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除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按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外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审查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村民以户为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准备如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1);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邻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决定的除外),并签订《农村个人建房四邻协议书》(附件3),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7)《析产协议书》(附件4)。

      2.村民小组初审(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意见,将《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村级组织再审(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或每月集中)

      村委会自收到村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5)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1.部门联审(审核时间7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住建部门等有关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测绘等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农业农村站在审批工作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5)中签署审查意见。

      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对应位置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以及界址点坐标数据(统一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并签署意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规划许可证》(附件6-7,委托乡镇政府发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征求该部门意见。

      2.乡镇政府审批(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部门联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或政务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除外),同时一并发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由乡镇政府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报备材料应包括: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个人建房四邻协议书》;

      (4)《析产协议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附件9)。

      (四)严格建房过程管理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站、乡镇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按规划实地丈量放样宅基地,确定准确建房位置。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要求划定四至范围并做好记录。村民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符合以上相关条件后,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如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后再行开工)。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村民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如多层单元式住宅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一定规模以下(3层及3层以下)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经验丰富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由乡镇负责。各乡镇要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做到村民建房“三到场”,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和质量安全标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自取得《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展施工建设,逾期不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突出责任监管

      乡镇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职,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运行联审联批机制,确实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动态巡查监管力度,杜绝各类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群众满意的基层工作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

      四、坚持基本原则和准确把控政策

      (一)严格遵循规划优先。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尽快推进新一轮规划修编,发动多部门、乡镇村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推进多规合一,坚决制止在生态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设。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乡村现有存量土地,尽量少占耕地,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实行集中连片建设,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三)保持乡村特色风貌。各乡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特色风貌,在层数、立面、风格等方面进行指导控制。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按相关法规条例执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若里面有涉及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异地建设。

      五、加强技术队伍建设

      推进乡村“一镇一师”制度,鉴于我县乡镇所站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的状况,合理调配乡村建设人力资源,在今后五年内,一个乡镇必须配齐1名规划(含建筑)类专业人才,作为本乡镇新农村建设技术负责工程师。人员可在现有的专业人员调配或乡镇新招考的行政、参公、事业岗位中补足充实到位,全面提高乡村建设专业化、精品化水平。在乡镇专业人员未到位之前,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提供精准服务。

      六、认真落实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主体责任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直接报告。

      七、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结合乡村振兴行动,支持以集中建房或多户合作建房方式供地,推进区域集中连片建设整治,统一建筑风格、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农村精品住宅小区;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制度,优先将农村集中连片住宅小区的道路、人饮工程、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补助对象。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鼓励进城入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探索宅基地入股、置换、有偿收回等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对乡镇村公益、公共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提供信贷支持,加快乡村振兴推进步伐。

      八、其他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对本意见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有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本意见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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