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1-19 1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为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未有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情形,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因客观上存在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因工程优化等所引起的工程特性、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变更,由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变更申请。因材料价格因素造成工程单价调整,可按合同约定或上级部门指导意见执行,固定合同价除外;因预算漏项的,项目业主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向财政局提出工程标后清单核对申请,财政结算审核予以增补,不纳入工程变更。

      (四)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循《施工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必须在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方办理工程计量确认,业主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并自行承担增加的工程费用。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若因设计图纸存在失误或遇不可见因素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等其他客观原因影响,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则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节约造价、确保质量、完善功能”的原则进行变更。

      (三)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勘查,收集完整现场的影像资料,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理由,形成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四)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存在重大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应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单位承担,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工程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

      (二)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的;

      (三)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解决施工难题等优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等。

      (二)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路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为完成项目需要追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项目。

      五、工程变更的分类

      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10%。

      (一)一般变更: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

      (二)重要变更: 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5%的;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中标价10%的。

      (三)重大变更: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中标价10%的。

      (四)特殊变更:对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以及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

      六、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签认,书面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要变更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会商并提出变更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变更经专家论证后,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会商并提出变更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以上不超过投资概算10%以及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工程变更项目按要求需报泉州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批准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维稳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业主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同时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如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其变更内容,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及时报县分管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县长办公会研究。

      (六)投资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变更严禁超过概算10%,若超过10%,必须由发改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研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增加总投资10%以内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由于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计价政策调整因素,导致项目竣工结算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可依据编制的竣工结算向原概算核定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2.由于地质条件(项目单位开工前未委托开展地质勘探或勘察单位未按合同履约及其缺勘、漏勘、错勘除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县政府决策调整、规划调整等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组织设计变更审查,向原概算核定部门报批调整概算。

      3.由于项目单位责任导致的缺项、漏项、错项,或者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及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应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组织设计变更审查,向原概算核定部门报批调整概算。

      4.项目竣工结(决)算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调整概算。交通类、水利类项目竣工结(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其他项目竣工结(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且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交通类、水利类项目竣工结(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其他项目竣工结(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县发改局,由发改局牵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商并提出会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原概算核定部门报批调整概算

      七、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一)工程变更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申报,按累计变更金额大小进行分类报批。

      (二)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书面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变更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需提供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或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现场照片;6.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7.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8.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八、工程变更的计量及支付

      (一)工程变更项目的计量随本合同段其他工程一起进行计量。若在工程量确认过程中发现审批结果与现场核实情况不相符时,对满足本规定的不相符部分应补充完善变更手续,并待补充变更手续完善后与已完成的相关设计变更工程一并计量。

      (二)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的,增加的费用按实际进度支付50%,余下的50%待项目结算审核后一并支付,工程变更减少造价的,减少费用在支付进度时相应扣减。

      (三)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计价办法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执行。

      (四)工程变更造成材料设备品牌或单价调整的,调整办法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执行。

      九、工程变更管理及部门职责

      (一)工程变更的管理:

      1.发生工程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备案手续。

      2.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范围及内容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已批准的设计变更的深度。

      3.建立工程变更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变更,变更的文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4.各参建单位对于工程变更手续签署意见时,对变更的原因、依据、增减工程量计算书、造价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必须严格审查,意见必须明确,凡是签署“情况属实”或不标明审查意见只签名的工程变更,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5.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核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现场代表需由二人以上签名,一人经办,一人证明,经办科室负责人、业主单位负责人负责分级审批。

      (二)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全面协调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变更条件。

      2.审核或审批工程变更申请,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三)项目业主的管理职责:

      1.项目业主为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总体协调和衔接工作。

      2.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3.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变更的汇总上报及变更通知的归档管理,负责工程变更实施及工程变更单价的初步审核工作。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变更实施、实施条件及变更总价的初步审核。督促、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工程变更。

      4.各项目业主现场代表作为该项目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负责联系、组织参建各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勘查、变更文件签署具体意见、设计修改审查、转发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具体事务,监督工程变更执行情况。

      十、变更过程文件管理

      (一)申报工程变更时,应将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

      (二)工程变更的数量核定:

      1.工程变更的数量不得大于现场会勘核定的或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数量。

      2.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项目业主现场代表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施工员现场核实,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在施工阶段现场核实,形成影像资料,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计量,并及时形成书面会签文件。

      (三)工程变更组成文件:

      1.工程变更通知、主要阐明变更原因、依据以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变更费用确定的原则等。

      2.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前后的图纸或者专家论证材料,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面的会议、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设计修改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计算底稿及预算书、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四)变更文件管理

      1.项目业主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检查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 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认真核实确认,并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放入变更文件中。

      2.相关变更文件要有设计单位明确意见(签名盖章)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变更数量和费用(签名盖章);

      3.将已核查各项目工程变更情况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工程变更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工程项目变更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实行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二)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签认的变更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变更文件或资料的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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