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77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3〕1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08: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福建省旅游条例》《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等文件精神,为提升全县民宿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配置和服务具有鲜明文化特色,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申办要求

      (一)民宿选址符合永春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划,建筑风貌应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二)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标准间(或单间)。

      (三)民宿经营者应在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四)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五)用于经营民宿的场所应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

      三、申办程序

      符合申办条件的民宿经营者根据《永春县民宿申办材料清单》要求,向属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和代办协办,乡镇受理后通过泉州市一体化平台向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等县直有关部门推送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后向乡镇反馈,属地乡镇完成登记后民宿方可对外经营。

      四、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民宿经营活动和房屋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的日常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民宿存在的安全隐患。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民宿发展的牵头协调、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推荐民宿参与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民宿宣传推介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督促民宿经营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食品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依法依规办理限额以上新建房建施工许可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县公安局: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对民宿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县卫健局:开展民宿卫生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将民宿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提供民宿业相关扶持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把关,协助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宣传工作和违法占地行为查处工作,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县农业农村局:对于发展基础较好的民宿集聚区村庄列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创建推荐对象。

      五、管理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主体责任,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如实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登记经营民宿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完成后方可对外经营。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及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永政〔20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春县民宿经营申办登记表

          2.永春县民宿申办材料清单

          3.永春县民宿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须知

          4.民宿经营者承诺书

          5.民宿申办流程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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