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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