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1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2-28 16: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辖内各银行机构:

      《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实施县委“全面提振精气神 奋勇争先展新貌”行动,切实发挥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践经验,现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来源及运作模式

      (一)撤销原永春县工贸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临时资金账户,原账户内1797.58万元资金作为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启动金,委托县城建集团下属永春县桃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设立独立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管理人负责应急资金的发放、回收及单独核算,确保应急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二)应急资金采取服务对象申请,实行“联合审核”的方式进行。管理人除发现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要求外,不得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应急资金服务。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上级银行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申请的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同时封闭运作,将借用的应急资金实时如数归还转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申请人使用应急资金为有偿使用,按日万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了支持企业发展,2024年度减半收费;普通转续贷每笔应急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0天,若逾期,逾期期间占用费加倍,逾期超过一周,管理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资金。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应急资金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申请人应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应急资金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县城建集团、泉州银保监分局永春监管组、辖内各商业银行(含永春联社)等单位为成员的县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为企业提供应急资金“过桥”服务。

      (二)应急资金管理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由工信商务局主管,服务业企业由县发改局主管,农业企业由农业农村局主管等)负责对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联合初审,并建议县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县应急资金联合审查协调会,出具审核意见。

      (三)管理人负责应急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1.设立应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与贷款机构签订应急资金合作协议,审核申请人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

      3.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应急资金账户发放借款,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用于归还对应贷款机构的贷款;

      4.督促贷款机构按照意见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应急资金。

      (四)贷款机构负责使用应急资金归还原有贷款及发放续贷用于归还应急资金工作,应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资金。具体包括:

      1.与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

      2.对申请人使用应急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续贷意见,由行长签字或授权副行长行使行长权力,被授权人审核签字后,负有同等法律效力;

      3.提供应急资金转入的指定内部专用账户或合约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4.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意见内容及时续贷。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申请人应急资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四、申请要求和业务流程

      (一)按“联合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向贷款机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和贷款机构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1)申请人拟申请应急资金的,除向贷款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料外,向贷款机构领取并填写《永春县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贷款机构同意其申请应急资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意见(被授权人签字),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应急资金管理人;

      (3)应急资金管理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并提请县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县应急资金联合审查协调会,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协议书》,管理人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资金直接汇入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专用账户或合约账户,并通知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等手续。

      (4)申请人使用应急资金结清相应贷款后,贷款机构应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意见内容及时续贷。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企业应急资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二)管理人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与贷款银行沟通对接后,若申请企业不符合续贷条件等原因,致使未能给予办理的,管理人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申请人。

      五、工作管理和监督措施

      (一)管理人应建立应急资金档案管理制度。账户存放银行每月将存放、支用情况报送管理人。管理人每季度将账户收支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二)县财政局应加强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应急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的50%和全部存款利息作为资金管理人的运营费用,剩余50%的资金占用费由资金管理人每年年底核算,同时增加应急资金本金,并抄报县财政局备案。由县城建集团出台绩效奖惩办法,加大对管理人的考核奖惩。

      (三)各贷款机构应按《申请表》中的意见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转贷。对于贷款机构未能按照续贷意见(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除外),或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应在应急资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将应急资金按时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四)申请人应按规定申请应急资金,并按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对于虚报、瞒报、骗取、挪用、不还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资金,同时对该申请人不再给予借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管理规定执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工贸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暂行管理规定》(永政办〔2014〕9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永春县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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