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40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力争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6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家,科研平台创建15家,异地研发机构设立2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实现突破,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企业科研创新环境
(一)对企业申报享受政策审慎包容。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补助等政策,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享受政策建立审慎包容机制,简化申报流程,加强事前指导服务,科学规范开展监督检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延伸检查时间和内容。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二)建立研发投入刚性约束机制。对申请享受科技创新政策实行研发投入刚性约束,无研发投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科技计划项目奖补、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人社局
(三)鼓励企业加强项目研发。对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对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四)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在落实市级分别补助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10%再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培优扶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对泉州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优惠,同时,在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我县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城建集团
(六)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升规纳统。对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每家5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七)培育国家高新技术领军企业。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的龙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加大创新人才保障力度
(八)支持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对引进院士、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才、博士、高工,并成功通过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研平台认定的,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企、事业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上述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永春县人才购房政策7折优惠。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县科协
(九)支持人才自主认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不含子公司、下属公司)近5年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者且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可申报泉州市第四层次人才认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试点企业,扩大企业人才认定自主权。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五、广泛链接创新资源
(十)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永春工作站。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永设立工作站的,给予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优惠。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建集团
(十一)支持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产学研异地联合创新中心。支持我县企业与泉州引进的科研院所进一步链接母体单位和合作单位创新资源,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招才引智等。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十三)除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四)本措施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符合本措施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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