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59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永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不能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条件。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股(联营)流转;
4.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3.村级会议民主决议材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同意);
4.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6.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人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
7.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8.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意见;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土地调查。土地所有权人组织查询所在地块的规划和权属情况;开展拟入股(联营)地块勘测定界;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按规定进行备案;涉及农用地、林地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县发改局、泉州永春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注册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入股(联营)对象。按土地成交额及投资额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确定股权占比,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利润分红方式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
(三)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组织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依法形成表决资料,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方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股(联营)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研究,认为入股(联营)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予以批复方案;认为不符合的,提出修改意见,入股(联营)主体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上报县政府审查。
(五)签订合同。入股(联营)方案经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合同内容可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价入股、联营合作期限须经合作双方平等协商和民主决策,充分考虑产业生命周期和项目运营周期后商议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六)土地供应。土地所有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方案提交县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入股(联营)企业持县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名下。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县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直接使用土地,批复有效期2年,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监督管理
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监管协议内容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开发利用、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止,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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