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62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3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9-18 10:59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治理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2024年再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赋权清单。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3项消防行政处罚事项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执法,无需另行赋权,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共3项(详见附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于9月底前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并同步修订公布权责清单。

      二、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落实监管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谁下放、谁监管”的要求,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协助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监管缺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确保顺利衔接。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综合执法保障机制,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等职责,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运行,顺利衔接。

      四、适时动态调整。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要建立健全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确需调整的赋权事项,由乡镇或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向社会公开后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由中共永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春县人民政府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赋予乡镇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承接后实施主体

    职责边界

    1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赋权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内的单位、场所

      承接单位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以外的辖区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后公布

    2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说明:1.表格中的“职责边界”主要指该事项的赋权部门和乡镇的职权划分,可从行政区域、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审批层级等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

                  2.以上要素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统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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