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65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2022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已经永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为加强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划拨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避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入市和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制定划拨土地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①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县政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
②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标定楼面路线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标定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二)划拨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①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县政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
②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手续的,以申报之日的标定基准地价2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收取整宗地土地出让金。
③已购公房、单位集资房、划拨商品房等分割共有宗地(套房),由交易双方先到税务部门计纳税后,以计税价格的2%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三)划拨工矿仓储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工矿仓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
①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县政府批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②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县政府批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其他用途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其他用途用地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县政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
二、《永春县2022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止。具体应用问题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春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2019年修编)的通告》(永政文〔2021〕44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永春县2022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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