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77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若干措施》已经永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造质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新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产业协同技术创新,实施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每年评选3家企业作为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转化运用典型单位,给予资金补助30万元。申请补助的企业需围绕产业技术领域建立一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该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10件有效专利,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当年度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明显且企业产值增长30%以上。
二、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价值评估与交易运营等创新业务,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覆盖面。对企业以自有发明专利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笔贷款给予5万元奖励;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笔贷款给予3万元奖励;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笔贷款给予1万元奖励。
三、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对企业实施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叠加原则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配套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配套奖励8万元。
五、支持参加设计展会活动。支持工业设计机构、企业参加中国工业设计展览会、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展会活动,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国外维权工作;强化多部门联动,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立企业维权绿色通道。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本措施中“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转化运用典型单位”资助的,经所在企业同意,可以以研发团队名义提出申请。
(二)本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当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三)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规〔2023〕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