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78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春县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扶持醋、香、陶瓷等三大有根产业发展壮大,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改造提升生产能力、年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并可叠加享受省市级技改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醋、香、陶瓷等个体工商户、作坊改制为法人企业。改制为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在纳统后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申报产值满3年且每年产值增速10%以上的企业在第四年给予7万元奖励),属于月度新增的,每家叠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加大产业宣传推介
(三)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举办醋、香、陶瓷大型推广活动,支持企业同步举办大型产品订货会、新品发布会等宣传推介活动,每场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以“中国香都”“永春老醋”“永春陶瓷”等为统一形象参加重点展会(需经县相关部门认定)进行展示宣传,对其展位费、展馆布置、主题宣传等费用按实给予支付,每场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各相关单位、财政局)
(五)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在各级主流媒体、权威网站开辟永春有根产业专栏;组织中央、省、市主流、权威、有影响力的媒体来永春开展以有根产业为主题的采风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打造知名品牌
(六)鼓励有根产业融合文化旅游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工业旅游精品线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进行品牌认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我县新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8万元补助。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为行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参与制修订行业产品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地方标准(排名前2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对在各类展会参展参评中获得奖项的,以及被国家、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全国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对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每件奖励3万元,每年奖励累计不高于6万元。(责任单位: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揭榜挂帅”项目,在落实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快培育产业人才
(十五)对被评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醋、香、陶瓷产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按规定授予“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并纳入第七层次高层次人才管理;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授予“永春县金牌工人”称号。对于承办竞赛的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竞赛补助经费。支持对醋、香、陶瓷产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非公职称评审。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工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可按规定申报认定相应层次人才,在认定期内享受工作生活补助、健康体检、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六、打造特色产业镇、村
(十七)鼓励打造酿醋(酿粬)特色村,对发展50家以上示范性酿醋(酿粬)作坊,且年酿醋200吨、300吨、400吨或年酿粬2000吨、3000吨、4000吨以上的,分别给予特色村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十八)对新建连片种植香料、中草药植物等制香原材料面积30亩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林地为林业局)验收认定后,多年生的木本及灌木每亩补助500元,一年生的草本每亩补助200元;经行业主管部门(园地为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后,新增种植中草药面积在20-49亩补贴2万元;50-99亩补贴3万元;100亩及以上补贴5万元。对新建设施大棚种植香料、中草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林业部门验收认定后,按温室大棚每平方米80元补助,遮阴大棚每平方米2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七、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醋、香、陶瓷三大有根产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同一项目在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累积享受。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责任部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组织联合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再向县政府报批。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补资金。
(四)本措施自2024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文〔2021〕47号)同时废止。
(五)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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