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200-2018-0011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10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02
永政办〔2018〕10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方案》(闽环保总队〔2018〕27号)的安排,2018年6月21日至22日,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对我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专项督查,现场检查发现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地存在三个环境问题。
根据《泉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行动督查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泉环委办〔2018〕27号)要求,我县对能立行立改的“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有一家小型石灰加工点”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已月7月20日前关停并拆除该石灰加工点。针对另外两个问题,已制定限期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行动督查交办问题整改方案
为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行动督查交办问题整改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饮水安全为核心,强力推进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以铁的手腕坚决彻底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到位,打好清新水域攻坚战。
二、整改目标
以此次整改为契机,通过举一反三专项整治和严格执法监管,有效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的有关要求,对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抓紧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机制问题,提出长效监管措施,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饮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交通穿越问题
存在问题:战备公路桥梁穿越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但未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
整改措施: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补充完善标志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
长效机制:①加强日常巡查、管养,及时修补受损的应急防护设施。②不再审批和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路桥项目。涉及二级保护区路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防撞设施及路面导流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③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二)标志标识出错问题
存在问题: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界标和交通警示牌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整改措施: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的要求,更正并补充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宣传牌及交通警示牌等标志标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整改工作由县自来水公司实施)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修补受损、丢失的标志标识,修补受损的隔离围网。
四、工作要求
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相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工作。
2.挂账销号按月调度
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对督查反馈的问题实行挂账销号,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每月12日前(逢周末请于当周周五前)将整改进展情况(附件2,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报送至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汇总,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
3.责任落实督导跟进
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起整改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县直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加强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确保“整改不到位不收兵,落实不到位不销号”。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新增问题处理不及时的,将提出问责意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追责。
附件: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清单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督查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清单
序号 |
水源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类型 |
问题 类型 |
问题基本情况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二级 |
其他问题 |
二级保护区内有一家小型石灰加工点。 |
东关镇政府 |
已整改完成 |
2 |
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二级 |
交通穿越问题 |
战备公路桥梁穿越二级保护区但未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 |
县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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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春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二级 |
标志标识问题 |
保护区界标和交通警示牌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县住建局 (整改工作由县自来水公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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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专项督查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问题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问题具体情况 |
整治进展情况 |
是否完成整治 |
完成进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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