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200-2020-00025
- 备注/文号:永政〔2020〕1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1
永政〔2020〕12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县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发布如下:
一、禁猎区
永春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猎捕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地弓、吊杠、汽枪、军用武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如野猪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对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我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报警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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