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200-2024-0003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4〕2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4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永春山美流域生猪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17:29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永春大溪桥东关桥国控断面水质提升调度会精神,推动我县山美流域水质有效提升,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责任制。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岗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各有关乡镇系列集中整治,严防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坚决遏制养殖污染环境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即日起—3月1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山美流域14个主要涉及乡镇(玉斗镇、锦斗镇、呈祥乡、苏坑镇、蓬壶镇、达埔镇、吾峰镇、石鼓镇、五里街镇、桃城镇、东平镇、东关镇、湖洋镇、外山乡)要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生猪养殖情况再摸底再排查工作,确保不漏一村、不漏一场、不漏一户、不漏一头,对本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登记造册,并于3月18日前将辖区内生猪养殖清单(详见附件1)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

      (二)集中整治(3月23日—6月30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有关乡镇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任务、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请各有关乡镇将负责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联系名单(附件2)以及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详见附件3)于3月23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

      2.部门联动整治。各有关乡镇要严格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以乡镇为主,保质保量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县农业农村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安排精干力量联合开展执法行动,配合乡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1)对非自行改造户,采取清栏、拆除,并恢复原状。具体措施要求:①清栏工作,栏舍内生猪清空、围栏等建筑及配套设施全部彻底拆除。②拆除工作,栏舍建筑及配套设施全部彻底拆除、建筑垃圾杂物及粪便等清理干净、三化池及沼气池粪液妥善处置后填埋、养殖排污口全部封闭。

      (2)对自行改造养殖户,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具体措施要求:①对照《泉州市生猪养殖粪污全量收集利用方案》,相关设施或管理未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于4月15日前完成整改;②超规模养殖的,限期7天内减栏至允许养殖规模或以下。③配套设施设备或管网故障、损毁的,予以及时维护整改。④不落实整改措施要求的自行改造户,采取拆除处置等方式。⑤至4月15日,仍未规范配套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或未能做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由属地乡镇于4月20日前制定清退计划,2024年6月底前全部清退完成。

      (3)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具体措施要求:①超规模养殖,采取限期7天减栏整改或依法依规予以处罚。②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③对粪污处理能力和配套消纳地不足、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通过资源化利用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联合邀请有资质的生态环境和农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于6月底前重新核定养殖规模。需削减存栏量的,于2024年底前完成减栏。

      (三)同步督导(4月1日—7月10日)

      各有关乡镇要保质保量完成“集中整治”各项任务,持续跟踪,制定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问题不反弹。在开展集中整治过程中,抽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促指导组对各有关乡镇落实属地责任,履行职责,落实各自承担整治任务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周四上报各有关乡镇集中整治进展情况(详见附件4),每周五通报整治进度。整治完成后,各有关乡镇要组织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

      督促指导一组组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成员:抽调永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各1名干部,督促指导片区7个乡镇:呈祥乡、苏坑镇、达埔镇、吾峰镇、五里街镇、桃城镇、东平镇。

      督促指导二组组长:永春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成员:抽调永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各1名干部,督促指导片区7个乡镇:玉斗镇、锦斗镇、蓬壶镇、石鼓镇、东关镇、湖洋镇、外山乡。

      (四)开展“回头看”(2024年7月11日起)

      7 月11 日起,县级督促指导组对各有关乡镇集中整治情况每个月开展一次“回头看”,严防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如发现存在偷排、乱排、超规模养殖等行为及时反馈给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并报送相关县领导。

      三、健全生猪养殖长效监管机制

      (一)生猪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一月一调度”制度,各有关乡镇于每月20日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上报巡查情况(巡查表见附件5,附件6)。

      (二)永春生态环境局和县河长办应及时向各有关乡镇通报各小流域的水质监测情况。对小流域水质异常情况的,永春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河长办、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实地调查,属生猪养殖引发的污染问题通报属地乡镇及时整治。永春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持续指导规模养殖场提高生猪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水平,指导乡镇制定生猪散养管理制度,引导有序发展并规范养殖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乡镇加大对生猪养殖违法占地行为的执法力度。

      (五)县林业局对各乡镇生猪养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加强执法力度。

      (六)县河长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乡镇生猪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

      (七)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生猪散养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对生猪散养户的管理,对本次整治完成后再次发现的生猪养殖违规建设、生猪违法养殖污染环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并及时向县河长办、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乡镇要组织人员对违规养殖场所进行关闭。

      (八)县河长办、县农业农村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巡查组,定期对各相关乡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巡查。巡查发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永春生态环境局,由永春生态环境局予以查处;规模化以下生猪养殖户存在污染行为的,通报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予以处置。

      (九)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整治工作列入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长制、乡村振兴考核等考核内容,以及主要领导离任生态环境审计。

      四、制定保障措施,健全激励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并落实畜禽散养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永春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协作,持续开展帮扶指导并跟踪调度工作进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安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奖励等扶持政策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畜禽养殖转型升级和畜禽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重点减排工程,以具体项目促进各项任务按计划完成。对工作显著的乡镇将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

      (三)严格监督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长制考核及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畜禽养殖粪污处置不到位、污染环境水体、汛期污染强度大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县政府效能办将采取通报、约谈、红黄牌警示等措施,强化问责问效。

      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一组)传真:23865830,邮箱:yc23861727@163.com,

      联系人:小李,电话号码:18950892943。

      永春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二组)传真:23875443,邮箱:ycxhbj@163.com;

      联系人:小林,电话号码:15759581801。

      附件:1.        乡(镇)生猪养殖场(户)清单

                  2.        乡(镇)分管领导和干部联系名单

                  3.        乡(镇)生猪养殖场(户)整治方案表

                  4.        乡(镇)生猪养殖场(户)整治进度表

                  5.        乡(镇)生猪养殖场(户)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巡查表

                  6.        乡(镇)新增生猪养殖场(户)巡查表

                  7.山美流域乡镇规模生猪场情况表

                  8.山美流域乡镇规模以下生猪自行改造户情况表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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