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19-00070
- 备注/文号:永政〔2019〕5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4
永政〔2019〕58号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2019年第3号)要求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全县林区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10月7日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严禁烧灰堆肥、烧田埂草、焚烧香烛纸钱、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依法依规给予严惩。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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