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3-00055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3〕4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5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26 17:47

    永政办〔2023〕4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永春县贯彻落实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确保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文件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

      二、工作任务

      排查摸底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年龄、面积、林种及业主等信息,督促业主通过采伐、人工更新等方式完成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补偿费用总额,筹措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其他整改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水源地保护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整改工作。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晋江洛阳江下游补助上游切块资金,筹集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补偿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水源地保护区内耕地上种植的桉树采伐后复耕复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统筹解决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林木采伐指标和造林资金补助;负责树种替换更新造林指导验收工作。

      东平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林权所有者排查摸底、林木采伐、树种替换更新造林工作和民事工作。

      东关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林权所有者排查摸底、林木采伐、树种替换更新造林工作和民事工作。

      湖洋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耗水速生林林权所有者排查摸底、林木采伐、树种替换更新造林工作和民事工作。

      四、实施步骤

      截至目前,林业局已经委托第三方完成水源地内的桉树速生林外业调查;东平、东关、湖洋镇已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内高耗水速生林年龄、面积、林种及业主等信息的摸底调查,正在开展相关民事工作。

      下一阶段安排:

      2023年6月-8月:由东平、东关、湖洋镇继续与高耗水速生林业主沟通协调,签署退出协议书。

      2023年6月-2023年7月:东平、东关、湖洋镇督促业主开展高耗水速生林伐区设计,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2023年8月-2024年12月:东平、东关、湖洋镇督促业主开展高耗水速生林采伐工作,每月完成采伐高耗水速生林总面积的6%,及时组织业主开展桉树树种替换,在采伐迹地上营造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等非高耗水速生林树种(其中耕地部分要复耕复种)。县林业局负责统筹安排采伐指标及造林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耕复种技术指导。

      五、工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谋划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律威慑力,借助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水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群众保护流域的意识。

      3.细化时序任务。相关乡镇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和治理路径,落实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明确责任人,推动工作落实。

      4.加强督导检查。相关乡镇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妥善解决突发问题,每月14日将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林业局。县发改局、林业局和永春生态环境局要

      加强沟通,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确保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

      按要求全面完成。

      附件:1.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领导小组

            2.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补偿方案

    附件1

    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永春县贯彻落实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周伯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丽玉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刘正利  县财政局副局长

              叶励光  永春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薛巍炜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婉真  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建斌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锦东  东平镇司法所所长

              康福实  东关镇人武部长

              李伟铭  湖洋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建斌(兼),成员:黄晓滨、郭志坚、颜志燃。

    附件2

    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补偿方案

      根据《永春县贯彻落实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为保障林农合法权利,现制定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1.对6年生以下(含6年)未达经济成熟的桉树林给予补偿,其中4-6年生桉树林处于生长高峰期,提前采伐经济价值低,对其经营收益给予适当补偿;1-3年生桉树林提前采伐基本无经济价值,对其平均生产性投入成本给予补偿。

      2.对7年生以上桉树林已达经济成熟,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不予补偿。

      3.1-2年生桉树按2023年确定的年龄进行补偿。

      4.2023年4月起抢种的桉树林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桉树

      树龄(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及七年以上无补偿

      元/亩

      1200

      1600

      2000

      1700

      1400

      700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办法

      1.林木业主在2023年9月30日前签订退出协议,每亩给予100元奖励;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木采伐,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造林更新的(其中耕地部分复耕复种),每亩给予200元奖励。合计奖励300元/亩。

      2.林木业主在2023年9月30日前签订退出协议,每亩给予100元奖励;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林木采伐和造林更新的(其中耕地部分复耕复种),每亩给予100元奖励。合计奖励200元/亩。

      3.林木业主在2023年9月30日前签订退出协议,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林木采伐和造林更新的(其中耕地部分复耕复种),每亩给予100元奖励。

      (二)奖励资金支付

      林木业主需按奖励办法相对应条款规定时限内签订退出协议、完成林木采伐和造林更新(其中耕地部分复耕复种),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四、造林补助

      对在非耕地上桉树采伐后实施树种替换造林更新的业主,根据《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下发2023年造林和抚育补助标准的通知》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业主需对桉树进行除萌,验收时山场不能有桉树。其中:

      1.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造林更新的地块,均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标准给予补助;2025年和2026年抚育(含桉树除萌)验收合格后按150元/亩.年给予补助。

      2.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造林更新的地块,按“人工造林更新”标准给予补助。

      五、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高耗水速生林树种替换工作桉树采伐补偿标准,不作为其他项目补偿依据。

      本方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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