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4〕1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7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4-02-28 1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状况,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进行认定和公布,努力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通过普查,培养文物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我县文物普查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普查组织领导。成立永春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文物资源线索和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县普查办可从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县文物保护中心可聘用2名编外人员,确保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保障文物普查经费。我县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用于普查工作经费、设备购置、培训费、差旅费、专家费、在职人员奖励支出、编外人员劳务费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4)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县普查办要加强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县文物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5)加强普查宣传引导。县普查办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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