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4-00074
- 备注/文号:永政〔2024〕4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已编制完成《永春县部分山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部分山区河道9条:溪尾溪、黄田溪、黄中溪、苏合溪、龙通溪、横坑溪、西坑溪、福地溪、玉斗溪。
二、划定范围成果
部分山区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已建堤防(护岸)段,背水侧有明显堤脚,以背水侧堤脚外延5m处作为管理范围线;背水侧无明显堤脚,以堤轴线外延8m处作为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河段,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与河岸或山坡交界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2.保护范围。与生态保护蓝线并线(生态保护蓝线2016年划定,永政文〔2016〕149号文)。
三、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规定
(一)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此次划界工作不改变土地的现有性质,对已批已建的项目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现有物权,采用“尊重历史、保留现状”的原则,按现状进行管理,不得改、扩建,不再新建建筑物,后期结合旧城改造、城乡规划,应逐步退出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着水利、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不同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交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园林、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附则
(一)本通告由永春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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