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19-00068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9〕6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2
永政办〔2019〕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20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520元/人;
(二)2020年居民集中缴费时间内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二、参保时间要求
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登记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减免对象登记期限截至2019年9月30日;集中缴费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的可延至次年3月10日。
在集中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仍按正常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起,补缴人员(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三)驻本县武警中队官兵;
(四)持有本县居住证(有效期内)且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居民;
(五)在本县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六)已在本县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子女。
四、参保登记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服务及要求:
1.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户口簿或居住证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2.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居)委会在参保群众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及时送所在乡镇汇总,各乡镇于每周五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后分片区送至市医管中心永春管理部和6个医保服务站(分片区情况另行通知)。永春管理部和医保服务站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做好复核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及时采集登记,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
3.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所有学生参保档案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向市医管中心永春管理部统一办理参保。
(二)其他参保对象,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等工作。
(三)县民政、农业农村(扶贫)、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及相关部门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对2020年度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进行登记造册并加盖公章,确保准确无误后报送至市医管中心永春管理部。永春管理部汇总录入系统后,将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应缴金额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金额进行征缴。个人缴费减免对象的确定如下:
1.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低保对象、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2.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市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补助。
3.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30%由参保人缴纳,其余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卫健部门确认后,该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适当补助,其中独女户、二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补助,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补助20元/人。
5.经残联部门确认后,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50%补助。
6.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的认定,参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五、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费款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一)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城乡居民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可完成自行缴费。
(二)自助终端。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可就近通过设在村(居)委会或金融普惠点的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村(居)委会和金融普惠点商户应为缴费人提供缴纳费款的便利服务。
(三)电子税务局。各村(居)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
(四)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联卡,于缴费期内到县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政府办,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城乡居民医保采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征缴模式,各乡镇、村(居)及有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职责范围。
(二)层层压实责任。医保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参保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参保费用的征收,每天定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减免财政承担部分的预算、足额配套并按要求及时上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缴费工作进行督查,按旬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汇总辖区参保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医保部门申报。各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的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各村(居)委会、各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要及时落实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申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泉政文〔2017〕86号)的要求,县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给予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基金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宣传,特别是在集中参保及缴费阶段,要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按时足额征收,确保应保尽保。
附件:永春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永春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为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颜一鹏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祖坤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施文炳 县财政局局长
颜振勇 县税务局局长
陈仲铭 市医保局永春分局局长
成 员:林其锵 县统战部副部长
郭栋灿 县财政局副局长
潘新红 县税务局副局长
林光富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金龙 县人社局副局长
林金灿 县民政局副局长
蔡金豹 县卫健局副局长、县总医院院长
陈建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幼真 县残联副理事长
林添景 县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刘永前 市医保局永春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永春分局局长陈仲铭同志兼任。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