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22-00065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4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永政办〔202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筹资标准
2023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人。其中: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60元/人标准缴费;2023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三、参保范围
(一)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
(三)驻本县武警官兵;
(四)在本县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持本县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六)已在本县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
四、参保减免对象及措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国定省定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2.对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补助。
3.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县政府给予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县卫健局确认后,该夫妻双方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适当补助,其中独女户、二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补助,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补助20元/人。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全额缴纳,再由县卫健局负责按补助标准发放至个人。
5.经县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50%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全额缴纳,再由县残联负责按补助标准发放至个人。
6.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对象,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困难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困难学生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县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县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在我县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学校收集身份信息,由学校所在乡镇组织参保。村(居)委会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四)今年9月份入学新生,2022年9月至12月不需要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2年9月1日—2023年2月28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在校学生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各学校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医保中心永春分中心提供高校大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以及在中职学校、中小学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学校、技校就读的符合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名单。
(五)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六)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医保中心永春分中心。2022年8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减免对象的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应动态及时补充报送。市医保中心永春分中心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减免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和资助标准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六、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APP、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公众号、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部分商业银行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要强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各乡镇、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日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配合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着力解决参保缴费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完善参保人基础信息,建立参保数据库,推进全民参保扩面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定期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保对象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参保人数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给予各乡镇、村(居)参保经费补助,用于参保扩面和乡镇聘用人员、村(居)人员工作补助、绩效奖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减免对象的认定和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三)强化考核考评。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医保、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定期通报辖区内各乡镇、学校参保工作推进情况,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全民参保、全户参保的原则,履行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推进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作,定期通报各村(居)委会参保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政策,准确解读基本医保政策,提升全民参保意识,树立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参保理念。要加强舆论监测,做好群众疑难问题的解答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八、其他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