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25-00028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5〕4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5〕35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推进我县全民参保工作,现就做好我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5年10月20日—12月31日。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延长参保缴费期:2026年1月1日—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2026年3月1日—12月31日。2026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参保人员须等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过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自2025年起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5〕3号)执行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政策。
二、筹资标准
2026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70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其中: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400元/人标准缴费;2026年7月1日起补缴的,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三、参保范围
(一)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驻本县武警官兵;
(四)在本县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持本县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六)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县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七)已在本县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
四、参保减免对象及措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一)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县卫健局确认后,该夫妻双方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独女户、二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20元/人。独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全额缴纳,再由县卫健局负责按补助标准发放至个人。
(六)经县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全额缴纳,再由县残联负责按补助标准发放至个人。
五、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县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办理参保登记。
(二)在我县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城乡居民,可通过“泉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医院医保服务站等线下渠道办理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落户的1周岁以内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集中参保缴费期间,村(社区)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
(三)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参保缴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永春医保分中心。各有关部门需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减免对象的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2025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应动态及时补充报送。永春医保分中心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减免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资助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和应缴保费数据信息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按规定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六、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端、移动端)、“闽政通”APP、支付宝“闽政通”小程序、“聚合码”二维码扫码缴费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农业银行柜面、农商银行(农信社)柜面等就近办理。
(三)家庭共济代缴:通过“泉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等办理家庭共济代缴医保费,共济代缴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 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直接关乎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参保缴费工作和县级配套补助经费到位情况纳入市对县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与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挂钩。各相关单位需提高重视程度,做好组织动员与工作部署,明确并压实参保工作责任,保障城乡居民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强化 “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网格推进、税务征收、多元缴费” 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基本医保 “一人一档” 参保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参保扩面工作的精准性与效率;同时,需督促指导各乡镇、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等工作纳入近期重点工作范畴,集中时间与力量,推动全民参保工作高效落地。
(二)深化协同配合,形成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配合,健全并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与工作协同机制,着力解决参保缴费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其中,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村(社区)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信息变更等工作,全面运用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精准动员群众参保,确保辖区内动员率达到100%;医保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参保登记工作,推进全民参保扩面;税务部门承担医保费征收职责,需定期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进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参保对象的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参保人数不低于每人 2 元的标准,为各乡镇、村(社区)提供参保经费补助,该经费可用于参保扩面工作、乡镇聘用人员与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及绩效奖励;教育部门需提供在校学生名单,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参保减免对象的认定以及参保缴费补助的落实工作;县总医院等医疗机构要切实改善就医体验,加强总院及各分院管理,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用好医保基金,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大力推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移动支付、药品追溯码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三)优化宣传引导,营造积极参保良好氛围。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讲好医保故事,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解读,普及医疗保险 “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 的理念,让群众清晰了解政府在医保方面的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开展群众易于接受、乐于参与的宣传活动,提升宣传效果。针对新生儿、中小学生、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需结合其群体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适宜性的宣传方式,提高群众的参保意愿。同时,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舆论监测与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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