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1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7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办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3-20 09:35

    永政文〔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方便群众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事项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3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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