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1-0008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6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9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23 11:49
    永政办〔202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永春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9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与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决定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到各乡镇,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帮扶力度和审核确认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政策依据 

      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确认。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一)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民法〔2019133号)、《中共泉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委振兴办20211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民办202112)。 

      (二)低保认定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等 

      (三)特困人员认定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等。 

      三、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应成立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小组(简称审核确认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并承担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的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履行好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建议,落实保障措施申报。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同时乡镇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经审核确认后所要发放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发放金额和汇总表,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报送至县民政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是全县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贯彻、制定、执行、宣传上级低保、特困供养政策,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县民政局每月应根据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和金额,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节假日顺延)。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单人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村(居)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低保申请确认书; 

      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及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3.诚信承诺书; 

      4.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 

      5.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填报备案表。 

      (二)申请受理 

      乡镇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受理成功,应通过网络、纸质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单。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单(注明不予受理依据): 

      1.明显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 

      2.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连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4.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5.家庭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地低保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一年重新提出申请的。 

      (三)调查核对 

      乡镇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疾、工会、医保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申请前1年内已有信息核对报告且情况明确的,可不再进行信息核对。乡镇发起信息核对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调查小组由乡镇挂村(居)工作队干部、民政助理员、养老救助协理员等组成,不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审核确认 

      1.初审意见。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 

      2.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审核确认小组。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民政部门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审核确认小组。 

      民主评议成员有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3.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小组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小组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申请情形,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五)工作时限。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严禁不经申请受理、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核确认纳入低保。申请人对信息核对、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公示举报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确认期内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供佐证材料,审核确认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作出确认结果后,不再受理佐证复查申请。 

      (六)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长期公布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录入社会救助综合平台(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并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七)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程序执行。 

      五、对象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乡镇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结合共同生活成员自然增减员(出生、死亡)情况,逐月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同时,每月5日前将当月发放花名册、发放金额、新增核减员(金额)情况表,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并形成动态报告报送至县民政局,以便拨付保障金。 

      (二)核查复核管理。乡镇每年至少对已保障的低保、特困对象家庭状况进行一次信息核对,进行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应对低保、特困对象家庭状况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方式可参照第四点中第三小点办理)。  

      1.对短期内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每年核查一次;  

      2.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的应予退保。 

      (三)保障金核定管理。低保金采取按差额补助核定。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放。 

      (四)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经乡镇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注销(含延保渐退)、救助金额调整的低保、特困申请审核确认表及核查材料,应于每月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核确认材料,结合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社会救助综合平台(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申报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管理。重点监督检查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是否到位、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条件是否充分、近亲属是否备案等。同时负责定期按比例进行对象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由县民政局向乡镇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政策准确落实。 

      六、系统操作 

      (一)县民政局、各乡镇应做好系统使用工作,低保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录入、变更、校准对象数据信息。 

      (二)每月3日前,乡镇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动态调整及系统更新。 

      (三)每月5日前,乡镇比对更新社会救助综合平台(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数据,核查无误后,及时上报发放名册和汇总表至县民政局,以便县民政局能及时发放保障金至救助对象账户。 

      七、档案管理 

      (一)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要一户(人)一档,具体包括:低保、特困人员申请书、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永春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确认表、身份证明,困难情况证明(残疾证或疾病证明),以及相关证明,评议与公示记录,近亲属备案表等。按照谁审核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低保、特困人员电子档案主要以社会救助综合平台(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需录入系统的应准确及时录入,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监督监察 

      (一)发现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截留私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线索,应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二)按照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要求做好资金监督管理;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或未尽事项,以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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