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3-0002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3〕2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7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的批复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3-23 17:24

    永政办〔2023〕23号

    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的请示》(永金源〔2023〕2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现将重点内容明确如下:

      一、处置内容

      (一)项目名称: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

      (二)承办单位: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三)场地平整内容:对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开展场地平整,平整地块面积67.33亩,平整底界平均标高为+745m。

      (四)场地平整涉及剩余砂石资源量:132.35万m3。

      (五)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权出让底价:661.8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处置方案内容。若需变更的,需报县政府审批。

      (二)苏坑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民事协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

      此复。

      附件: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

      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现依据福建省197地质大队提供的《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剩余石方量估算报告》和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剩余石方(采矿权)评估咨询报告》(鄂华地矿评咨字〔2023〕第03号),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规划情况

      1.项目选址位于苏坑镇嵩溪村,施工内容包括对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进行场地平整和对平整产生的土石方进行清运处理和综合利用。

      2.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平整范围共约67.33亩,平整底界标高+745m。

      3.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南部(南Ⅲ块段)+785~+745m地块平整终了边坡沿“嵩溪矿区东矿段终了境界平台”按最终边坡角基岩≤60°进行放坡,具体从平整底界由下而上每隔3个安全平台设置1个清扫平台,安全平台宽度4m,清扫平台宽度6m,终了台阶坡面角70°,终了台阶高度15m。

      二、场地平整砂石土情况

      根据福建省197地质大队提交的《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剩余石方量估算报告》,该配套用地内剩余石方量约132.35万m3。

      三、出让底价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18〕1号)文件确定的基准矿价及其修订系数,计算该剩余砂石土资源基准价为132.35万元。

      根据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剩余石方(采矿权)评估咨询报告》(鄂华地矿评咨字〔2023〕第03号),该剩余砂石土资源的评估价值为661.55万元。

      参考2020年拍卖永春县嵩溪矿区东矿段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和2023年拍卖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成交价均为5元/m3,该剩余砂石土资源出让收益为661.8万元。

      按照评估价、基准价及市场价就高原则,确定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权出让底价为661.8万元。

      四、处置方式

      由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处置主体,委托泉州市方正拍卖行在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化处置收益上缴县财政。

      五、处置期限

      本次平整期限为2年,从《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第7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满后竞得人应完成项目场地平整及土石方的清运处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影响,工期可顺延。

      六、竞买条件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2.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参加竞买。

      七、处置要求

      1.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剩余土石方量估算报告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

      2.处置竟得人进场施工前,涉及设备安装、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相关事宜由应自行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涉及劳工、爆破物品管理、土地、道路、用水、用电、通讯、林业、水土保持、旅游、交通、住建、生态红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需办理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3.处置竞得人对场地土石方进行平整过程中,应符合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渣土运输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置相应的环保设施,严禁处置工作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损失。

      4.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相关行业规范,保障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5.处置竞得人应在规划设计限定的地块红线范围内进行平整利用,严禁超范围、超标高开挖,造成非法采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处置竞得人在场地平整过程中若涉及爆破作业,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并与相邻的现有企业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爆破。竞得人应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等设施产生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场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原则上就地处置,不再另行提供临时堆场。场地平整过程中所需的用电、用水、污水处理和道路运输等事项,由处置竞得人自行解决。

      8.出让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完毕后,处置竞得人必须按与项目地块权属人协商约定的要求处理好相关设备设施、建筑物(构建物)和土地等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责任,与出让人无关。

      八、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处置竞得人须携带拍卖公司开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与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定《永春县嵩溪矿区配套用地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协议》,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缴交各项规费。

      九、监管职责

      (一)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指导处置竞得人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处置任务。

      (二)苏坑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民事协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依法查处。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做好场地平整过程中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交警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水利局:指导场地平整过程中水土保持保障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六)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七)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指导场地平整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县公安局:负责在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事宜和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开展场地平整工作与矿山建设相结合的有关事宜。

      十、其他事项

      1.场地内剥离表土及风化层由于处置成本高,综合利用率低,不再评估其资源价值,由处置竞得人自行处置。

      2.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平整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数量、品级可能与实际存在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处置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性。

      3.本项目属于场地平整渣土综合利用项目,处置竞得人应充分评估项目工程量,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场地按期平整完成交付使用,期限届满仍未完成项目平整的,任何条件下均不得顺延,竞得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产生的风险。

      4.项目涉及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水土保持、渣土运输等相关事宜,由处置竞得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并处理好周边民事关系等事宜。因相关手续不齐或周边民事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