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18-00047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18〕4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28
    永春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时间:2018-03-30 10:36

    永政文〔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泉政文〔2015〕33号)要求和我县实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维护我县生态安全,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8年3月28日—415

        二、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禁火区域,严禁点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烧灰堆肥、烧田埂草、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期间,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值班和野外火源管理,强化对森林资源管护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督查,严肃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上报,并组织扑救,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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