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18-0005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4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4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06 11:37

    永政办〔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7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下简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避难场所在需要时发挥其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避难场所建设

        (一)明确避难场所新建和升级改造任务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787号)要求,各县(市、区)应建设总数不少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数的避难场所。我县现建有避难场所13处,数量尚未达到要求,需在十三五期间新建9类以上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建设改造要符合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标准。避难场所选址要根据城乡规划、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及所处区域的历史地震活动性,并结合已建避难场所和自然灾害避灾点,兼顾镇中心区和人口密集的乡村统筹考虑。经过实地勘察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2018年我县避难场所建设乡镇及所在单位为:东关镇东碧中学、桂洋镇永春七中、苏坑镇苏坑中学。2019年、2020年我县拟建设乡镇及所在单位为:一都镇一都中心小学、坑仔口镇坑仔口中学、锦斗镇锦斗中学、仙夹镇仙夹中学、吾峰镇吾峰中心小学、五里街镇永春第一中学。

        根据上级要求,十三五期间,需对原来建设未达到类标准的避难场所进行升级改造,且建设至少1处符合标准的类避难场所。今年,我县决定对已建设的永春二中、人民公园2个普通类避难场所进行升级改造。其中:永春二中避难场所提升为类,作为县级中心避难场所,业主为县教育局;人民公园避难场所提升为类,业主为五里街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责任做好避难场所建设改造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作为避难场所的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落实建设和管理任务;避难场所所在单位配合做好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震部门负责避难场所建设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根据《永春县十三五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精神,新建类避难场所县财政每个给予补助20万元,普通类提升为类避难场所县财政每个给予补助20万元,普通类提升为类避难场所县财政每个给予补助10万元,不足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发改、经信、商务、民政、国土、住建、卫计、防汛、气象、安全生产、电力、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避难场所建设及改造工作列入2018年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建设任务的业主单位请按要求每月底报送建设进度到县地震办进行汇总上报。

        二、加强避难场所管理

        (一)明确避难场所管理职责

        避难场所业主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要按照《泉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维护避难场所内的各项应急设施、设备及应急物资,保证场所内应急通道通畅,确保需要时做到能即时启用。避难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必须上墙。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的督促检查;民政、经信、商务和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避难场所启用后灾民安置的物资调拨、供应工作,住建、卫计、电力、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 落实避难场所分级管理制度

        类避难场所建成后由县政府报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验收、授牌; Ⅲ类和IV 类避难场所建成后由县政府授权县级地震部门验收、授牌。

        (三)建立避难场所定期巡查制度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避难场所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对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避难场所管理情况进行抽检,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业主单位及所在单位进行整改。检查内容包括:场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情况;相关经费落实情况;场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等。各避难场所业主单位、所在单位应建立各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对场所内各项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

        (四)完善避难场所启用制度

        各避难场所业主单位、所在单位要按照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避难场所启用机制,确保需要时能即时启用。

        1、发布启用公告。临震预警发布或者灾害性事件发生后需要启用避难场所的,按避难场所的管理权限,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发布启用公告。

        2、开放避难场所。启用公告发布后,避难场所业主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开放避难场所,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情况。

        3、配备应急物资。避难场所启用后,避难场所业主单位应在现场专门设置应急物资供应地点,作为民政、商务、红十字会及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发放救灾物资的场所,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4、落实保障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启用公告,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卫生防疫部门:在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公安机关:加强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供水、供电部门:市政供水部门应当保障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电力部门应当设置移动供电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通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

        市政环卫部门:在避难场所设置移动厕所及垃圾收集、排污设施等,并做好避难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

        灾害应急结束后,根据指挥部的指令,避难场所结束应急状态,由业主单位负责回收各项设施、设备。

        (五)完善避难场所的应急预案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避难场所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避难场所灾民疏散安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演约练中检验、完善相关预案,确保避难场所启用后能有序有效的发挥作用,提高人员应急防护和避难安置的能力。

        三、落实避难场所经费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将所辖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提升及日常运行、维护、演练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避难场所的建设及正常运行。

        四、做好避难场所宣传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避难场所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道所在区域避难场所的位置,支持避难场所的建设,爱护相关场所的设施、设备。宣传应急避难场所的目的、意义和功能,宣传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选择适当的社区适时地进行演练,使社区群众增强应急意识,逐步掌握防震避震的基本常识,保证灾后人员疏散和安置的有条不紊,并使预案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避难场所能够真正为民所知、需要时为民所用。

        附件:泉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4

    附件:

    泉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 DB35/T 1488-2015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职责:

        第一条 要做好本场所应急设备的日常维护,必须按要求对设备的维护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设备能够维持正常运作状态。

        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急发电设备每半年应至少试发电一次,每次发电至少3 0分钟,确保发电机、照明灯能够正常工作。

        (二)每次维护时,要检查移动取电箱是否能够正常取电,确保不存在漏电或线路不通等情况。

        (三)场所机井水源的水质应每2年检验一次(送防疫站检验),发现无法符合饮用水源标准应增购净化设备。

        (四)每个月应对检查应急取水点的水龙头进行检查,确保水龙头可正常使用。

        (五)应急储水塔每半年应排空清洁一次,并重新蓄水。

        (六)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暗坑式厕所冲水功能,确保能够正常冲水,并做好暗坑式厕所排污管道的疏通。

        (七)每个月应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八)对讲机、扩音喇叭等应急通讯设备应每周进行充放电,使用干电池的应每个月更换一次电池。

        (九)每个月应做好场所的应急标志牌巡查,发现应急标志牌有破损或丢失的,应及时补充。

        (十)做好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仓库的每日卫生工作。组织  专人每个月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卫生状况。

        第二条 必须做好场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维护时间、维护项目、设备运行状态和发现问题等,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 应急发电设备不得外借其它部门或个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如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调度),使用后应及时催还,并做好借出和收回的登记。

        第四条 如发现设备被侵占或破坏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地震部门汇报。

        第五条 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演练时要积极配合演练的各方面工作,确保各项设备在演练中正常发挥作用,并及时做好演练后各项设备的回收和归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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