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0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2-10 16:21

    永政办〔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2007175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8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201412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2007111施行)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9)《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122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31日起施行) 

      10)《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123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71日起施行) 

      11)《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 

      12)《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政文〔2006388号) 

      13)《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8号) 

      14)《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县政府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 

      2)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 

      3)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跨多个领域的一般事故; 

      4)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事故。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有关单位、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武警部队救援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动员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群防、群控、群救作用,高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6)坚持依靠科学,舆论引导。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救援理念、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称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7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

      经事故风险评估分析,全县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类有:(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生产性火灾事故(3)危险化学品事故(4)煤矿事故(5)民爆品事故(6)非煤矿山事故(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8)房屋建筑安全事故(9)市政设施安全事故(10)旅游安全事故(11)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12)电力安全事故(13)校园安全事故(14)铁路安全事故(15)农业机械安全事故(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17)城镇燃气事故等。 

      永春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潜在的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如踩踏事故等)。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永春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相关应急工作组等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员: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健局、县统计局、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农机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气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春分公司、国网永春供电公司、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泉州市交通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中石油永春片区、中石化森美公司永春片区、中化(泉州)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泉三高速加油站、永春县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一般可由分管副县长兼任现场指挥官、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官。 

      2.1.4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 

        2.2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救援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完成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修订和综合管理。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县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6)负责各乡镇、县有关单位上报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呈报。

        2.2.3  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县发改局: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煤管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参与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单位、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殡葬行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物业服务区域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工程建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站的电力设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文化行业、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参与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为乡镇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县医保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基本医保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政设施(含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城镇燃气、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团县委:负责发动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驻永部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国网永春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新奥燃气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城镇燃气保障工作,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2.5  相关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事发地乡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县有关单位、社会志愿者队伍、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县有关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接洽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8)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9)涉外事务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委台港澳办、公安局、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事故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专家组:由县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抽调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或县有关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11)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12)环境保护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县水利局、其他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县直部门、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和危害,监控潜在污染危害。 

      13)气象服务保障组:由县气象局牵头成立,事发地乡镇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事故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县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1)严格落实永春县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全市安全水平。

        (2县有关单位、各乡镇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各乡镇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村)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监测

        (1)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建立事故监测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3预警

        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27号)执行。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级以上预警: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2级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3级预警:由县(市、区)发布。 

      3.3.3  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3.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永春县人民政府官网、永春政务公众号等进行发布,县有关单位、各乡镇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高音喇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县政府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乡镇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县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3.5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县政府。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部门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3.6  解除预警措施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达到速报机制要求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我县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0595-2388362223871262 )报告,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0595-23886967),30分钟内及时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全县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级、级、级和级四级。 

      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市委、市政府报国家、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先期启动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国家、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经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先期启动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省政府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或超出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级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决定。当超出县(市、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先期处置

        4.2.1  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  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在县级及以上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应先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事发地政府响应的具体要求: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应急响应

        4.3.1  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3.2  县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当启动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指挥部的指示做好以下内容响应: 

      1)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通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赶到县相关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指挥。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3  指挥协调

      当启动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先期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4)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5)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永部队、县内外专业救援队伍和市区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6)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的周边城市或地区做好防范;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4.4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乡镇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事故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派出所、卫健、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乡镇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医疗卫生救治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县卫健局根据乡镇的请求或县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指挥部组织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 

        (6)现场监测

        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空气、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7)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事发地乡镇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5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应急期生活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统筹事故应急期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县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低保范围。 

        5.3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5.5恢复重建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乡镇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县、乡镇二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增强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1.3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事故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级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 

      6.1.4  社会应急力量。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1.5  救援装备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物资保障

      县有关单位和乡镇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工信商务局信息技术股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公司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有关单位和乡镇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6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7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8集中安置场所保障

      1)各乡镇和县有关单位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场所和临时集中安置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场所建设过程中务必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3)各类集中安置场所(公共卫生事件集中隔离场所、灾难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等房屋、临时建筑、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前,负责集中安置场所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对集中安置场所的建设经营合法合规性、房屋质量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全面安全监管,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作为集中安置和避险场所使用。各乡镇负责对各类集中安置场所进行属地安全监管。 

      4)各类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超负荷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立即停止使用。 

        6.9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县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应将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县安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综合应急演练。县直部门以及各乡镇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3预案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县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有关单位、各乡镇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县、区、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乡镇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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