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4-0005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4〕4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程序,有效有序地开展防灾救灾工作,结合永春实际,重新修编《永春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并征求了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了完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完善后的《永春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永春县抗旱应急预案》(永政办〔2021〕36号)、《永春县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永政办〔2021〕37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防预警支撑
3.4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I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8 指挥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社会动员保障
5.4 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旱情综合指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更加精准、精细、精实地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防御工作,密切衔接“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工作链条,全面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泉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春县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地震或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特殊情形下的防汛安全保障工作。
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各乡镇遇局部强降雨等特殊天气,预计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的,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调整及终止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1.4 编制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汛防台风抗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精准精细、协同联动。坚持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坚持精确预测预报、精准指挥调度、精细防御处置,精实转移避险,完善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联合抢险等机制,加强上下级联动、部门间协同,拧紧防抗救各环节责任链条、工作链条,切实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科学统筹,民生优先。防旱抗旱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永春县人民政府成立永春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全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局。有关部门、行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每年汛前,因人事和机构调整,各级各部门应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府办、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气象局、武警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县防汛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工信商务局、泉州市永春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教育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销联社、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人武部、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城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公路分中心、五一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人保财险公司、中国电信永春分公司、中国移动永春分公司、中国联通永春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国网永春县供电有限公司、龙门滩四级电站有限公司、永春铁塔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县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检查,督促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依法发布全县汛情、旱情、灾情。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县域内中、小型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或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之一突发重大事件时,组织防洪调度。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防台风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能量,避免网络舆论炒作;负责中央、省、市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灾知识宣传;负责“村村响”广播系统的保障和抢修、恢复工作。
(2)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县防指联络和协调驻泉部队等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装备配备,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度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水库、山围塘、堤防、闸坝等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干旱防御期间中小型水库、河道闸坝等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水资源调配、节约用水工作及全县乡镇农村抗旱供水保障工作;保障永春县防汛高清视频会商指挥系统设备(MCU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确保防汛视频会议顺利召开。
(5)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治、监测预警和预报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6)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强降水、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在出现气象旱情时,要抓住有利天气条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7)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区低洼地段、易涝点、人行地下通道的防涝排涝以及市政路灯、人行天桥、市政道路的日常管理和修复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和用电安全;负责城区防洪排涝、排污工程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及时排除市政路面积水、疏通地下排水管道;负责组织对城区行道树等的加固防护,及时清理倒伏树木,加强公园巡查,适时采取闭园措施;负责保障燃气供应,指导开展因灾损毁供气设施的抢险修复;负责供水所辖区域的统筹调度联网联调,科学制定供水方案,最大限度做好城镇供水保障;组织开展因灾损毁供水设施的抢险修复;指导城区抗旱供水保障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8)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力量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群众转移及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9)县发改局:指导防洪防潮排涝工程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10)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煤矿(永春县煤炭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民爆、陆上油气管道企业,商贸企业、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通信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应急通信工作,确保防汛抗灾用电、通信保障;负责协调三大移动运营商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公益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等)供应,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及时报送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灾影响情况;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1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受灾期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密切关注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工作;指导协调抗旱期间全县水库、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调整和监控工作。
(12)县财政局:会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上级争取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县级预算相关经费,及时分配下达县级以上抗灾救灾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1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住建行业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负责组建本系统的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建筑工地及场内高空作业设施和深基坑,危旧房屋、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地下空间的安全防范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
(14)县交运局、公路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公路(桥、涵、隧道)的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及时抢修公路(桥、涵、隧道)交通设施水毁工程,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畅通和行车安全,及时做好灾情、险情、工作动态报送工作;协同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农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和农业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若遇农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区域进行抢收;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4)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的防灾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知识宣传。
(16)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和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指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景区关闭和游客疏散、撤离工作。监督旅行社不得组团前往受暴雨和台风影响的区域旅游。
(17)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抗灾期间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灾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
(18)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做好宣传、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辖区内各单位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及时做好辖区内工地防灾抗灾工作,组织并实施应急抢险;落实县防指的各项决策及指令。
(19)县供销联社: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
(20)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以恢复桃溪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河流河滩湿地为主,及时清除阻水林木,保证行洪安全;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湿地公园汛期安全,保证游园群众的生命安全。
(21)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调关闭高速公路;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同处置因防汛防台风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2)五一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龙门滩四级电站有限公司:密切关注气象信息与流域内雨情、水情、工情,科学制定防洪调度方案,在县水利局的指导下实施水库调度,并做好工程巡查和维护,组织防汛应急队伍开展工程抢险,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23)中国人保财险永春分公司:及时介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为受灾区域和群众做好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24)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永春分公司:负责做好全县防汛抗旱等重要部门的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修灾区受毁通信设施,制定灾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负责实施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的播发。
(25)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保障省、市、县、乡四级视频高清会商会议系统的通信畅通和抢修、恢复工作。
(26)国网永春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抗旱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洪、排涝、工程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县防指的联络工作,并按职责要求落实落细防汛防台风抗旱各项措施。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并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县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的工作部署。
2.3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灾评救助组、宣传报道组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局、水利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接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由县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等单位组成,县气象局为牵头协调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应负责山洪灾害、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县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政府办、交运局、公路分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人武部为组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部队、统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应急局、交运局、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国网永春供电公司、电信永春分公司、移动永春分公司、联通永春分公司、铁塔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组成,县政府办为组长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区域“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等的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5)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公路分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文体旅游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应急局等单位及所在属地乡镇组成,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旱台风灾情、防汛防台风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指定一员业务骨干进驻县防指,协助开展防台风暴雨各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村(居)应按照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需要,设立镇、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基层防汛防台风抗旱组织建设,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5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台风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对降雨、台风、干旱、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县防指。
(2)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地质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3)县防指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或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县防指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各乡镇和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县防指。发生洪水灾害的乡镇应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0.5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县防指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要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由县水利局、相关乡镇向县防指报告和市水利局报告。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0.5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县防指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县水利局、相关乡镇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市水利局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事发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在2小时内将重大灾情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乡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利、农业农村、城管、工信商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水利、城管部门负责收集城乡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商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防御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抗旱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组织修订完善乡镇、行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各乡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全面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利、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各乡镇、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辖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按照“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行业复查、防指督查”原则,由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开展普查;水利、自然资源、城管、住建、交运(公路)、工信、文旅、电力、气象等重点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全年的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对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县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抗旱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有强降雨的区域,县防指、乡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单位及受影响村(居)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水利部门指导督促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所在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县防指指导督促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水利部门要报告县防指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及下游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市内涝时,城管部门要报县防指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气象、住建、城管、交运、水利、公安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县防指、乡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乡镇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报县防指组织会商,向相关乡镇及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台风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方,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干旱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水利、城管部门要加强城乡供水情况的监测;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干旱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各乡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并报县防指。县防指组织综合研判分析,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
3.3.1防汛指挥图
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城管、交运、公路分中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修订县防汛指挥图,乡镇组织修订镇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等数量、分布相关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县防指组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防汛指挥图修订工作的指导、核查。
3.3.2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各乡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省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洪水防御方案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水利部门组织各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报市水利部门审查、审批;各乡镇组织编制小型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县水利部门审查、审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小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批复的小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需抄送县防指、县应急管理局。
3.3.4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供水规划和已批复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根据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提出相应水库调度和水资源调配等抗旱保供水方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预警响应衔接
3.4.1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3.4.2 县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 县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县防汛办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按暴雨、洪水、台风和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3 汛期,县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2 Ⅳ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Ⅲ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永春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流之一发生5~10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中等洪水,其他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即发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时,重点区域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内。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近海出现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我县。
(5)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
(6)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御对策,作出响应工作部署。
(2)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及时传达省、市及县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乡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按照县防指的调度部署要求,做好本行业、本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Ⅱ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永春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流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中等洪水,其他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即重点区域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区域已超过防御标准。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研究防范措施;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乡镇参加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县防汛办加强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乡镇的联系,收集更新全县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按照县防指的调度部署要求,做好本行业、本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较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永春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流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其他流域发生50~100年一遇的大洪水;
(3)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山围塘发生垮坝,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即大部分区域已超过防御标准。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全面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防灾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向市防指和市相关部门请求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2)县防汛办进一步核查省、市防指及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全县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
(3)县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县防指要求,派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工作部署,部署落实本部门、本辖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永春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流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大洪水,其他流域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
(3)桃溪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小型水库发生垮坝,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城区发生严重内涝,即发洪区域大部分已大大超过防御标准。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干旱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县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各挂钩联系乡镇县领导赶赴一线督导防御工作。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有关副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县防指协助指挥长工作;必要时,县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课、停业、休市等措施,并视情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2)县防汛办全面核查省、市防指及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全县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
(3)县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6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乡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河流水情监测和堤防巡查防护。
(2)当河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当预报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中型水库因超标洪水突发险情时,由县水利局提出防洪调度方案或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报县防指,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后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4.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及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排涝除险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运、水利、公安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区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镇内涝灾害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管、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城管、住建、交运、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相关乡镇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水利、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渍涝灾害影响。
4.6.3 山洪和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移避险具体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
(4)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县防指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交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武警部队和驻泉部队及上级政府、防指请求支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乡镇、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召集有关技术人员、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具体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
(2)气象发布台风Ⅳ级、Ⅲ级预警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县防指。
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台风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气象发布台风Ⅱ级、I级预警阶段。
县防指指挥长及台风可能影响乡镇的镇级指挥长应立即上岗到位、坐镇指挥,调度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乡镇,县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做好河流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乡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融媒体中心所属新闻媒体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消防救援队伍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险情即迅速赶往现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两办、县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因暴雨、洪水或受地震影响引发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含电站水库)垮坝,各级防指按以下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当出现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评估影响,上报水利部门和县防指,调集专业技术力量、设备开展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警报。一都溪、坑仔口溪、桃溪、湖洋溪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小型水库发生垮坝,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事发地乡镇应立即报告水利部门和县防指。
(2)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指负责,要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安全前提下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需要力量、技术增援应及时报告县防指。
(3)事发地乡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堵口、抢护工作。明确现场处置指挥人员,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按事发地防指请求,调度相关抢险力量、物资设备增援开展应急处置。
4.6.6 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协调跨流域、跨乡镇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商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水利部门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乡镇每旬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2)中度干旱
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协调跨流域、跨乡镇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河流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城管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城乡供水受影响情况,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水利部门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同时加强河流、水库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配合职能部门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乡镇要按照县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3)严重干旱
县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乡镇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河流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乡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城管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城乡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为乡镇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县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供电、水利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受旱区域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配合职能部门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受旱乡镇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4)特大干旱
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每日向县防指报送河流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日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供水、城管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县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为乡镇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县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供电、水利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受旱区域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配合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受旱乡镇每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7.1 防汛防台风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县防指统一负责,应快速、准确、详实。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加强数据核对。
4.7.2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在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4.7.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4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台风干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乡镇的,在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时,应及时向受影响乡镇防指通报有关情况。
4.7.5 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较大以上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并做好续报。
4.7.6 县防指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本级防汛防台风抗旱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大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8 指挥调度
4.8.1 进入汛期,各乡镇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险情、灾情及台风动向,加强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类别、等级应急响应,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4.8.2 当发生灾害或出现险情,事发地镇级防指指挥长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调度有关工作,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相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情况报送县防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8.3 遇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县防指指挥长在县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防台风抗旱视频会议或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全过程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4.8.4 县防指强化点对点调度,督促有关乡镇落实预案措施;根据灾情、险情严重程度,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提请县政府联系武警部队、驻泉部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预置到重点防御区域、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
4.8.5 县防指应在上级防指的指导下加强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多源数据融合,集监测、预警、会商、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指挥平台,探索建设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进程,梳理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构建应急处置工作场景,为防汛防台风抗旱科学、高效、扁平指挥调度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保障支撑。
4.9 抢险救灾
4.9.1 当发生险情、灾情,县防指及事发地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9.2 事发地乡镇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已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9.3 电力、水利、公路、铁路、通信、石油、化工、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险情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4.9.4 因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和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部门应高度重视防汛抢险救灾全过程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发现或发生险情时,事发地乡镇应第一时间组织安全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加强抢险救援救灾现场的指挥调度,确保抢险救援力量安全有序进入或撤出现场。参与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发生灾害后,卫健部门要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对灾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1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发地乡镇应根据灾害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防指,由县防指报经县政府批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社会面安全管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事发地乡镇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防指,由县防指报经县政府批准,可发布紧急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抗灾救灾。
4.12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4.12.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应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12.2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协助乡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负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暴雨、洪水、台风期间优先、重点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县防指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等重要部位的通信畅通。
5.1.2 县防指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通信部门应优先服从县防指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村村响广播”、警报器、铜锣等多种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1.5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保障县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传输网络的通信畅通。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是防汛抢险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承担县防指下达的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发改、水利、供销联社、应急及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防汛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行业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防汛应急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社会动员保障
5.3.1 防汛防台风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抗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责任。
5.3.2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应根据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5.3.3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4 各乡镇应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风抗旱关键时刻,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4 技术保障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相关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乡镇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灾情时,受灾乡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机构指导受灾区域开展卫生防疫消杀,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受灾乡镇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防台风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按照市、县有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每年应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县防指。
6.5.2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防御工作总结报告。
6.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7.2 培训
7.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一般负责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7.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练
7.3.1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3.2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
7.3.3 每2~3年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练。
7.3.4 强化军警民合练、军地联防,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细化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按程序报批。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部门职责编制本单位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旱情综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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