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5-0003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5〕5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永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2018〕14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我县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性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永春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县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主任单位: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销联社、交警大队、地震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永春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国网永春县供电公司、人保财险永春分公司、人寿财险永春分公司、人寿保险永春分公司、移动永春分公司、电信永春分公司、广电网络永春分公司、联通永春分公司、铁塔永春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永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分管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县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区域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县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上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2.2 救灾工作组职责
县防减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县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县防减救灾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2.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与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2.2.2.2 灾情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地震办,永春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2.2.2.3 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2.2.2.4 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2.2.2.5 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2.2.2.6 安全维稳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2.2.2.7 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2.2.2.8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2.2.3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永春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和管控网上有关救灾舆论,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根据县级有关救灾物资的动用指示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上级预算内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3)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4)县科技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5)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重点工业灾害损失情况;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咨询等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县发改局、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1)县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保障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14)县林业局: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林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5)县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社区)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6)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1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县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及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上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县发改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职责内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将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纳入全县应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1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配合县防减救灾办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21)县地震办: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烈度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属地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3)团县委:负责协调青年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安全避险、突发疾病救护等技能培训;有序引导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24)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利局、卫健局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25)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6)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27)各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28)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根据上级要求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全面工作。
(29)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与泉州市应急专家库建立联运支援机制,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相关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工业园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工业园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防减救灾办,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的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减救灾办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县防减救灾委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灾办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Ⅰ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上级防减救灾委或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县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灾。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防减救灾办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上申请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下拨县级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协助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工业园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工信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生产等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县工信商务局、国网永春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商务局组织开展受灾乡镇、工业园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工业园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永春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工业园区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有关部门与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减救灾办。县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3万人以上、5.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建议,县防减救灾委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同志或委派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5.1.3”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8万人以上、2.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县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需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2)县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3)县防减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4)县防减救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5)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健局组织县内卫生医疗机构指导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指导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3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经请示县防减救灾委后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5.3.3”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5 县级以下响应
当本级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达不到县级层面Ⅳ级响应条件的,则由自然灾害所在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应对,超出本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能力时,请求县防减救灾委及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5.6 启动条件调整
(1)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乡镇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2)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联动
上级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生自然灾害的,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向县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视情形启动本级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减救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县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139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政府负责指导,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相结合,重建规划与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资。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和我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上级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防减救灾办及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防减救灾办收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减救灾办加强统筹指导。
6.3.2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始组织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达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
6.3.5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局(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局(粮储局)联合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粮储部门申请调拨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县、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乡镇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4)县防减救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省、市级救灾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委、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县级预算内投资。
(4)县委、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1)县、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对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附件(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4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委、县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县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3)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5)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充分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研发,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
(4)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7.9 联动保障
县防减救灾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与相邻县(市)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5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8.1.6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出现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追责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主题,县防减救灾办协同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审批。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县级财政、民政、应急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局会同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本预案内容如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以新条例为准。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9 附件
1.永春县自然灾害救助流程图
2.应急物资储备明细表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4.应急救援电话
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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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