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19-00061
- 备注/文号:永政〔2019〕5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2
永政〔2019〕51号
2019年3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273号批准征收永春县境内土地2.419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西天然气管网德化支线工程(永春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鼓镇凤美村、吾峰镇吾西村。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水田1.2803公顷、旱地0.1451公顷、园地0.029公顷、林地0.3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31公顷;吾峰镇吾西村林地0.2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197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按实际评估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鼓镇凤美村、吾峰镇吾西村 |
8月22日至9月6日 |
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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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征收土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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