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19-0006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9〕5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2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18-54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27 08:30

    永政办〔2019〕58号

    桃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2018-54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2

    永春县2018-54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2018-54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桃城镇榜头社区。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桃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县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的核算,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面积、地类核实、征地款发放等具体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筹措征地补偿资金,确保征地款及时拨付到位。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协助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农民利益保护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村委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力登记,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经商、开店、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的,市场监管、税务、银行、城管、卫健、消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措施。

       2、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村集体资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足额发放到所有权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900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880元/亩。

        3、非经济林地:8250元/亩。

        4、未利用地:22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荔枝(元/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棵)

    80

    40

    20

    5

    香蕉(元/丛)

    20()

    10()

    丁竹(元/丛)

    20()

    10()

    毛、麻竹(/)

    2

    山林(元/亩)

    700

    茶园、油茶(元/亩)

    2000(成规模、有管理)

    700(零星)

    食用菌大棚亩(/M2)

    95

    苗圃迁移费(/)

    5000

    葡萄园迁移费(/)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

    /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1000/座、中的800/座、小的600/

    土墓

    400/

    无主

    坟墓、瓮金

    300/

        3、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4、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

    6.86/M

    4

    5.3/M

    6

    8.35/M

    6

    5.7/M

    1

    11.5/M

    1

    7.2/M

    1.5

    14.36/M

    1.2

    7.8/M

    2

    22.1/M

    1.5

    11.6/M

    3

    36.8/M

    2

    16/M

    无盖蓄水池

    100/ M3

    3

    26/M

    有盖蓄水池

    200/ M3

    4

    33/M

     

    300mm

    80/M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测量费150元/亩拨付县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作为征地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拆迁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迁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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