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0-0006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0〕5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5
永政办〔2020〕51号
石鼓镇人民政府、桃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将进一步完善城西片区道路交通网络和配套设施,提升永春县城的文化品味及知名度,加快美丽永春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金龟山;西至真武路;南至规划路;北至省道307线(具体范围详见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图)。
(三)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四)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分为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两个时段。在第一时段开始之前,被征收人提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本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安置地点,建设标准
安置地点:宝龙城市广场、桃源华景安置房。
建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详见附表六。
(六)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
1.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2.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公开;
4.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5.安置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6.征收过渡、补偿情况公开;
7.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现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被征收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权属证明之一,仍视为完全产权:
1.“土改”时,永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2.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公社(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手续;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县政府批准使用耕地、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建房的手续;
4.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县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建房的手续;
5.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县财政局处置国有资产(房产)的拍卖手续。
(三)同一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种权属证明的,依最后取得的权属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违章建筑以地形图、航拍图、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下列情况按相应比例给予折扣补偿,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优惠和奖励。
1.1982年4月30日永政﹝1982﹞289号、290号文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给予补偿。
2.1982年5月1日永政﹝1982﹞289号、290号文颁布实施后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
4.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5年9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认定补偿。
上述房屋的建筑年代,参考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依据(如建材发票、工资单等)或由村(社区)委员会提供证明,由安征迁工作组现场确认。被折扣掉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不补贴材料费,且折扣后的面积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和奖励。
(三)2005年9月30日县城控制区控制个人建房后至2011年1月20日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详见下表,单位:元/㎡),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及其他优惠奖励。
楼面层 围护砌筑 |
砼梁板 |
粘土木瓦 |
彩板瓦 |
毛毡、水泥瓦 |
砖 墙 |
400 |
350 |
250 |
200 |
简易支撑 |
0 |
140 |
120 |
90 |
备注:砖墙围护砌筑若无门窗、简单水卫电照的每平方米扣除50元。 |
(四)2011年1月21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如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有异议的,可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永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条款所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证明合法所有权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情形。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同时结合2005年10月1日前地形图、航拍图以及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房屋现状实地测量数据。考虑本县实际作如下补充:
(一)对本县常见的旧式土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8米的,按其使用面积50%计算建筑面积。
(二)屋面梯间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风楼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结构与主体同时建筑,可计算建筑面积;屋面梯间(风楼)为坡面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
(三)旧式平屋古厝的内走廊和门廊按其使用面积100%计算建筑面积。
七、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和其他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2005年9月30日前的违章建筑补偿按附表一备注第3条的标准执行。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附表一、二所列标准结合附表三执行。被征收人如对附表一、二、三所列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上一条款的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结算的依据,但安置房的安置价格需同时重新评估确定,且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惠奖励。
(三)建筑物构件及二次装修补偿标准
1.建筑物中水箱、化粪池、雨蓬、水落管、散水坡、檐口滴水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构件,以及作为装饰的女儿墙、各种装修板线等构件,不另估价,不予补偿。
2.二次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结算。
(四)未参与评估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另行结算。
(五)房屋四周垂直滴水外的空间,权属资料载明清楚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计算补偿,无权属资料载明的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违章建筑面积不计算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
每平方米3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店面每平方米5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剩余合法建筑面积结算);店面每平方米15元。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20%给予发放。有提供临时过渡房,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货币补偿
(一)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收人。
(二)补偿金额:包括经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空地及未参与评估的附属物的补偿费、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同时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结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公司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进行结算。
2.空地及未参与评估的附属物的补偿费、二次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等,根据该户的实际情况和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按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标准结算。
3.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经安征迁工作组验收后,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九、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适用对象:补偿面积[即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阁楼、梯间等可折算面积)+(优惠奖励单层平房滴水、内埕可折算面积),下同]及照顾购买面积总和,在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住房困难户除外)补偿面积及照顾购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2.保障措施: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或参照《永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永政办〔2013〕120号)的规定办理。
3.结算办法:
(1)按照“征一安一”的原则,安置房的安置价为1600元/平方米。
(2)按照“最接近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即补偿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的按以下办法结算,扩购面积每户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优惠价1750元结算;在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结算;在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高层2400元结算;在4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2700元结算。
(3)安置房楼层差价款根据层次调节系数另行结算(层次调节系数详见附表五),但该部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4)照顾购买面积及优惠扩购面积参与安置选房后,未全部使用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二)选房办法:
1.选房实行图纸选房的办法。房屋动迁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详见《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验收须知》)。
2.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规定时间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选好安置房,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3.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多本房产证的,应合并后参加选房。
4.权属资料中载明共有产权部分,按析产协议分解到各产权人合并后参加选房。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产权证的手续由征收人协助办理,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办证时所需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材料,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时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按人均20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差价款可按县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等级分别给予适当减免:人均月享受保障补助金495—660元(含495元)减免100%,保障补助金330—495元(含330元)的减免75%,保障补助金165—330元(含165元)的减免50%,保障补助金165元以下的减免25%。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
(四)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过渡方式:①自行过渡②周转房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用,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所有面积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年。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3.根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3个月发放一次。
4.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除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金外,其他补偿款留待选房安置时一并结算。
十、被征收人的户的认定
原则上按产权户认定。但在实施征收中涉及到他人共有的产权时,按照以人为本及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可以按产权户与常住自然户相结合给予研究。
(一)原房屋登记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二)原房屋登记产权人健在的,可根据其居住在本征收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情况,按最大辈份继承人的户口本及婚姻登记情况按自然户给予确定。
十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是指居住在本征收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社区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属人口,且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没有其它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进行安置。
(二)人均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房屋总建筑面积除以该户人口数量。
(三)人口数量的认定原则为
1.征收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社区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属人口;
2.在校大中专生;
3.现役士官和义务兵;
4.在刑在押人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住房困难户人口数:
1.政策外生育处理未到位的人员;
2.各单位认为不应计入的其他户(人)口。
十二、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
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十三、优惠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安征迁工作组验收确认后,按下列情况给予优惠或奖励。
(一)在正式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以下称提前搬迁时段),除按征收期限第一时段优惠奖励外,每户再增加2000元的奖励。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房屋,应视为一户进行奖励。
(二)优惠或奖励办法:
1.产权调换的
⑴补差价优惠或奖励办法:
期限 |
店 面 |
住宅 |
搬迁奖励 (元/户) |
|||
补差价减免率 |
奖励金 (元/㎡) |
房屋 总层数 |
奖励金 (元/㎡) |
补差价 减免率 |
||
第 一 时 间 |
100% |
400 |
单层式 |
400 |
100% |
3000 |
二层式 |
150 |
70% |
||||
三层式 |
80 |
60% |
||||
四层式 |
60 |
50% |
||||
五层式及以上 |
50 |
40% |
|
|||
第 二 时 间 |
50% |
100 |
单层式 |
200 |
80% |
1000 |
二层式 |
80 |
50% |
||||
三层式 |
60 |
40% |
||||
四层式 |
50 |
30% |
||||
五层式及以上 |
40 |
20% |
||||
备注 |
1、上述奖励金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2、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房屋应视为一户进行奖励。 3、总层数按各层垂直投影的建筑面积计算,顶层建筑面积小于15㎡的不另计算层数。 |
⑵照顾购买:被征收房屋属单层平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5%给予安置价照顾购买(不包括滴水、内埕、阁楼),属二层式楼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的7%给予安置价照顾购买。照顾购买价格按所选安置房安置价1600元/㎡结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但该部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住房困难户,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给予补足安置,补足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安置价1600元/㎡结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按第十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奖励办法
期限 |
店面 (元/㎡) |
住宅货币补偿 |
搬迁奖励 (元/户) |
|
被征收房屋总层数 |
奖励金(元/㎡) |
|||
第 一 时 间 |
500 |
单层式 |
500 |
3000 |
二层式 |
200 |
|||
三层式 |
150 |
|||
四层式 |
100 |
|||
五层式及以上 |
80 |
|||
第 二 时 间 |
200 |
单层式 |
260 |
1000 |
二层式 |
100 |
|||
三层式 |
80 |
|||
四层式 |
60 |
|||
五层式及以上 |
50 |
|||
备 注 |
1.上述奖励金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2.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房屋应视为一户进行奖励。 3.总层数按各层垂直投影的建筑面积计算,顶层建筑面积小于15㎡的不另计算层数。 |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完整用地手续未基建的或未建设至批准层数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照顾购买。
1.持有完整用地手续未基建的,获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平方米给予照顾购买(获批准建筑面积小于120㎡的按实计算);获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以每宗建筑占地面积按7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按增加的建筑占地面积除以70(基准占地面积)的所得比例乘以120(建筑面积)给予照顾购买新增安置房面积,新增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120*(原批准建筑占地面积-70)/70。照顾购买价格按安置房安置价1600元/㎡结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
2.持有完整用地手续未建设至批准层数的,其获批准的可建建筑面积与已建建筑面积差额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差额建筑面积给予照顾购买;差额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平方米给予照顾购买。照顾购买价格按优惠价2120元/㎡结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可优惠计算被征收面积,但该部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1.单层平屋的外滴水及内埕(内天井)面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被折半的建筑面积。
(五)住房困难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如在选房时家庭人口数量合法增加的,可按选房时的家庭人口数量计算。
(六)老人生活补助,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置之日止,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员),如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自年满7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80元生活费补助;年满8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费补助。
十四、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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