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永政〔2021〕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9
永政〔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1年3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1〕108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0.6768公顷作为永春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永春县桃石路道路建设及周边水渠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同意将农用地0.67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石鼓镇桃联社区园地0.1191公顷、林地0.1697公顷;桃城镇桃溪社区园地0.0917公顷、林地0.296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676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桃城镇桃溪社区和石鼓镇桃联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园地0.37、林地0.37。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西中学(一中分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34号)文件执行。该批次项目未涉及房屋拆迁。
(三)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桃城镇人民政府和石鼓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桃城镇人民政府和石鼓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三)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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