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1-0002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2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8
永政办〔2021〕20号
桃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城东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城东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城东片区(桃源北路道路工程(四期)、永丰堂路道路工程、2020-52和2020-53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和长安社区。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桃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筹措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款及时拨付到位。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500元/亩,耕地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880元/亩。
3.非经济林地:8250元/亩。
4.未利用地:22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
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龙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红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杂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丛)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丛)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亩) |
700 |
||||||||||
茶园、油茶(元/亩) |
2000(成规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
95 |
||||||||||
苗圃迁移费(元/亩) |
5000 |
||||||||||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
20000 |
||||||||||
桉树 |
种植时间(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亩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
结构 |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无主 |
坟墓、瓮金 |
300元/个 |
3.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4.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
|
塑料管 |
||
型号 |
补偿标准 |
型号 |
补偿标准 |
|
4分 |
6.86元/M |
4分 |
5.3元/M |
|
6分 |
8.35元/M |
6分 |
5.7元/M |
|
1寸 |
11.5元/M |
1寸 |
7.2元/M |
|
1.5寸 |
14.36元/M |
1.2寸 |
7.8元/M |
|
2寸 |
22.1元/M |
1.5寸 |
11.6元/M |
|
3寸 |
36.8元/M |
2寸 |
16元/M |
|
无盖蓄水池 |
100元/ M3 |
3寸 |
26元/M |
|
有盖蓄水池 |
200元/ M3 |
4寸 |
33元/M |
|
|
300mm |
80元/M |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50元/亩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