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1-00094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7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4
- 有效性:有效
永政办〔2021〕71号
玉斗镇、桂洋镇、锦斗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福建北部向南部新增输电通道(福州-厦门)工程永春段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北部向南部新增输电通道(福州-厦门)工程永春段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永春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永政办〔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福建北部向南部新增输电通道(福州-厦门)工程永春段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涉及桂洋镇(文太村)、锦斗镇(云路村、珍卿村、锦溪村、洪内村)、玉斗镇(凤溪村、竹溪村、红山村、玉斗村、云台村、新珩村、炉地村)等3个乡镇12个行政村,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职责分工
1.县直各单位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2.本工程项目安征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费用包干、责任包干、限期完成”原则。各有关乡镇安征迁所需费用,由有关乡镇与福建北部向南部新增输电通道(福州-厦门)工程业主签订工程项目安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干合同书。
3.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所需动迁的电力、供排水、通信、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按本《方案》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4.各乡镇主要领导为项目安征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抽调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保顺利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
5.各乡镇要设立安征迁款项专账,及时做好补偿的发放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无阻碍”施工。
二、项目征占用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
按综合单价每公里18万元包干补偿,且补偿标准不低于《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补偿范围包括:
1.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杆塔基础、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
2.临时用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工程施工、堆料、运输、机械化施工道路修筑、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跨越架搭设、索道架设、牵张机等施工机具摆放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3.材料运输、土方开挖、基础施工、接地敷设、杆塔组立、导地线架设、附件安装等施工全过程涉及的青苗、果树、林木、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
4.架空电力线路通道走廊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砍伐的果树、林木等补偿;
5.镇村征收补偿工作经费;
6.上述补偿范围不包括以下第三款至十款规定的补偿内容。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
结构 |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头、 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无主 |
坟墓、瓮金 |
300元/个 |
四、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元/M) |
塑料管(元/M) |
||
型号 |
标准 |
型号 |
标准 |
4分 |
6.86 |
4分 |
5.3 |
6分 |
8.35 |
6分 |
5.7 |
1寸 |
11.5 |
1寸 |
7.2 |
1.5寸 |
14.36 |
1.2寸 |
7.8 |
2寸 |
22.1 |
1.5寸 |
11.6 |
3寸 |
36.8 |
2寸 |
16 |
蓄水池(M3)无盖 |
100 |
3寸 |
26 |
蓄水池(M3)有盖 |
200 |
4寸 |
33 |
直径300MM |
80 |
五、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力公司负责。
(2)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5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3—6万元/台。
(7)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8)上述(3)、(4)、(5)点涉及的通讯杆线在同杆(沟)多缆的情况下,同一权属单位的,第2-3条缆线每条缆线补偿标准为原补偿标准的65%,第4-7条缆线每条缆线补偿标准为原补偿标准的40%,同杆(沟)缆线7条缆线以上不再列入补偿。不同权属单位附挂另一权属单位的,附挂单位每条缆线补偿标准为原补偿标准的40%,同杆同沟的缆线计算总数不应超出7条。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5.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区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采用“一户一宅安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
1.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及阳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天井、内埕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及周围空地面积。违章建筑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被征迁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征迁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
(2)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3)平屋的天井、内埕可按50%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我县常见的旧式土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8米时,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5)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仍视为完全产权:
⑴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
⑵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发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⑶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县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⑷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⑸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县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或持有乡镇政府土地清理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⑹持有县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的房屋;
⑺持有县财政处置国有资产(房产)拍卖手续的房屋。
3.同一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种相关手续的,依最后取得的手续作为认定依据。
4.本方案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及安置。方案发布前,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处理。
(五)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附表一、附表二评估确定,室内二次装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参照附表三。
2.房屋征收不需要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征用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上一条款执行);货币补偿项目包括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费和搬迁奖励等。
3.宫庙的地上建筑物按两倍给予补偿。
(六)征收安置采用“一户一宅,安置用地,就近安置,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后还有其他住宅且人均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安置住宅用地。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多本产权证的应合并为一户。
3.权属资料中记载的共有产权部分,按析产协议分解到各产权人合并后参与安置。
4.安置用地原则上要求征收建筑占地面积35㎡以上者方可参加安置。被征收人建筑占地面积在35~70㎡(含70㎡)的,按60㎡安置;在70~80㎡(含80㎡)的,按70㎡安置;在80~100㎡(含100㎡)的,按80㎡安置;在100~130㎡(含130㎡)的,按100㎡安置;超过130㎡的按120㎡安置。
5.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积在35㎡以下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属于住房困难户的(指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在所在乡镇没有房屋),经申请并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安置住宅用地。
6.征收安置用地费用计算标准
被征收户可以用原征收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与新安置的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相抵扣,抵扣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地类补偿标准结算,抵扣后新安置的建筑总用地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总用地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70元/㎡结算,在10~20㎡(含20㎡)的部分按80元/㎡结算,在20~30㎡(含30㎡)的部分按90元/㎡结算,超过30㎡的部分属镇区或道路主干道边按120元/㎡结算、其他农村区域按100元/㎡结算。被征收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适当减免。
(七)征收安置选地
动迁中实行“先签定协议搬迁腾空先选地”的原则,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完毕后,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的选择安置用地的顺序号(如遇多人同时搬迁完毕,同时要求验收的以抽签确定顺序),凭顺序号的先后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依次选地。
(八)安置地的五通一平
安置分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两种。集中安置用地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5计算,零星安置用地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5计算;“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按120元/㎡计算,超过部分(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不可预见费用)按实结算,由沿线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拨给。
(九)房屋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按建筑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按建筑占地面积10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不给予奖励。每一产权户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按期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七、搬迁费按建筑面积3元/㎡计算,选择用地安置的按2次发给,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发给。临时过渡费按建筑面积4元/㎡·月计算,集中安置按15个月一次性发给;零星安置按12个月一次性发给。
八、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九、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由征收人协助办理,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压覆矿补偿
项目业主应主动与矿权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进行补偿,县自然资源局积极配合。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处理。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建筑等级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类 别 |
等 级 |
主 要 特 征 |
补偿单价 |
|||
结 构 |
楼地面、顶棚、墙面装修 |
门 窗 |
设备 |
元/㎡ |
||
钢 筋 砼 结 构 |
一 |
框架结构,满堂或桩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砖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混合砂浆喷塑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或部分铝合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900 |
二 |
框架结构,带形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砖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或部分铝合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850 |
|
砖 混 石 混 结 构 |
一 |
内外墙厚24CM,钢筋砼地圈梁, 钢筋砼条形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有构造柱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或部分铝合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800 |
二 |
内外墙厚18~24CM,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 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有构造柱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或部分铝合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750 |
|
三 |
内外墙18CM及以下,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或部分铝合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700 |
|
砖木 结构 |
一 |
37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层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 照齐全 |
680 |
二 |
山墙厚24CM或24CM以下,山墙搁檀,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 照齐全 |
640 |
|
土 木 结 构 |
一 |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木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木地板,房厅(斗底砖)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660 |
二 |
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部分抹灰假墙 |
房厅堂(斗底砖)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620 |
|
三 |
旧式单披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部分夯土墙围护 |
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水卫电 照齐全 |
580 |
附表二:
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房屋标准 |
建筑年限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完好房 |
3年以内 |
100 |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
4-14 |
95-98 |
||
15-20 |
90-94 |
||
基本完好房 |
85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下沉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
|
一般损坏房 |
70 |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
|
严重损坏房 |
50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
|
危险房 |
40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
附表三:
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 元
项 目 |
种 类 |
计量单位 |
单价 |
说 明 |
项 目 |
种 类 |
计量单位 |
单价 |
说 明 |
水 井 |
砖、石 |
每米 |
300 |
鸡舍 |
大 |
个 |
35 |
||
水泥环 |
每米 |
280 |
小 |
个 |
15 |
||||
机井 |
每口 |
450 |
沼气池 |
达标 |
立方米 |
1200 |
|||
风 楼 |
砖混 |
平方米 |
200 |
不达标 |
立方米 |
600 |
|||
砖木 |
平方米 |
120 |
水池 |
大 |
个 |
100 |
|||
围 墙 |
砖、石 |
立方米 |
80 |
小 |
个 |
50 |
|||
土 |
立方米 |
30 |
其
他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100 |
|||
挡 墙 |
砖石 |
立方米 |
80 |
空调移机 |
部 |
100 |
|||
厕所 |
砖混 |
平方米 |
200 |
电话宽带 移机 |
部 |
58 |
|||
砖木 |
平方米 |
150 |
挂靠电表箱迁移 |
个 |
300 |
||||
土木 |
平方米 |
80 |
不锈钢水塔迁移 |
个 |
200 |
||||
鱼池 |
石 |
亩 |
500 |
猪 舍 |
土木 |
平方米 |
20 |
||
土 |
亩 |
300 |
砖木 |
平方米 |
30 |
||||
庭 埕 |
石板 |
平方米 |
30 |
临 时 搭 盖 |
砖墙、砼 板 |
平方米 |
200 |
||
砖 |
平方米 |
25 |
砖土墙、彩板或木瓦 |
平方米 |
150 |
||||
水泥 |
平方米 |
30 |
|||||||
三合土 |
平方米 |
10 |
油毡、石棉瓦 |
平方米 |
100 |
||||
水塔 |
砖、石 |
立方米 |
200 |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个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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