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2-00040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3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6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22-04、05、06、07、08、09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6-17 17:03

    永政办〔2022〕35号

    岵山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2022-04、05、06、07、08、09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2022-04、05、06、07、08、09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2022-04、05、06、07、08、09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岵山镇茂霞村、和林村、铺下村、铺上村、塘溪村、磻溪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岵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岵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

      县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500元/亩,耕地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880元/亩。

      3、非经济林地:8250元/亩。

      4、未利用地:22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大

      中

      小

      苗

      荔枝(元/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棵)

      80

      40

      20

      5

      香蕉(元/丛)

      20(大)

      10(小)

      丁竹(元/丛)

      20(大)

      10(小)

      毛、麻竹(元/支)

      2

      山林(元/亩)

      700

      茶园、油茶(元/亩)

      2000(成规模、有管理)

      700(零星)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95

      苗圃迁移费(元/亩)

      5000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元/亩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土墓

      400元/座

      无主

      坟墓、瓮金

      300元/个

      3、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4、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分

      6.86元/m

      4分

      5.3元/m

      6分

      8.35元/m

      6分

      5.7元/m

      1寸

      11.5元/m

      1寸

      7.2元/m

      1.5寸

      14.36元/m

      1.2寸

      7.8元/m

      2寸

      22.1元/m

      1.5寸

      11.6元/m

      3寸

      36.8元/m

      2寸

      16元/m

      无盖蓄水池

      100元/ m3

      3寸

      26元/m

      有盖蓄水池

      200元/ m3

      4寸

      33元/m

       

      300mm

      80元/m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220元/亩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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