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2-00076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5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7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0-17 17:06

    永政办〔2022〕54号

    锦斗镇、呈祥乡、蓬壶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福建省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充方案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2016年7月5日发布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马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永政〔2016〕31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福建省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永政〔2018〕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及永春县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方案。

      一、移民范围及任务

      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两个部分,涉及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卓湖村,呈祥乡东溪村、蓬壶镇军兜村共计1县3乡(镇)4个行政村13个村民小组。

      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成果,马跳水库工程规划水平年涉及搬迁安置人口共计31户140人,生产安置人口337人。

      二、搬迁安置

      搬迁安置人口指的是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而必须拆迁的房屋内居住的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

      财产户指原户籍在本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现户籍迁移至建设征地影响区外,但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拥有财产房屋的实物产权人。财产户不是移民,对其被征收实物依法予以补偿,不享受移民安置相关政策待遇。

      (一)搬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核实确认原则上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实物经权属人签字确认、公示成果确认的人口数量和户数为基础,核定时限截止至水库下闸蓄水之日。

      1.下列情形之一,可列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居住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3)移民户家庭中原计生政策前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因结婚迁入的无户籍人口在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后予以登记;

      (4)暂时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务工人员;

      (5)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和未提干转为士官的人口、服刑期限未满的人员;

      (6)父母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在外寄读户口临时转出的学生;

      (7)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现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或已毕(结)业三年内、未落实就业岗位且现户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内的人员;

      (8)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购地建房久居的无户籍人口,应提供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购地发票(收据),其本人及其同一户口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确定为搬迁安置人口。《停建通告》发布前,合作购地建房的,或房产已部分转让的,相关产权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后,方可纳入搬迁安置人口,《停建通告》发布后私下转让房产的,受让方人口一律不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9)《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水库下闸蓄水之日止,正常出生落户和婚嫁(女子嫁入影响区)、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服刑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的人口;

      (10)其他可确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认定;

      以上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无户籍人员(除现役军人,在校生、服刑人员、《停建通告》发布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购地建房久居人员),经核实可列入搬迁安置人口的,应在县政府公布的人口复核确认结束前将户籍迁入建设征地影响区内落户,方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列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在建设征地影响区虽有产权房屋,但户籍地和常住地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外的人口;

      (2)建设征地影响区内虽有产权房屋,但建设征地影响区外另有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人口;

      (3)仅有户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外的人口;

      (4)户籍地不在建设征地影响区,长期租住或寄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的人口;

      (5)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6)原户籍和现户籍均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且在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拥有产权房屋的建设征地影响区内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7)不得核实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二)移民身份认定程序

      锦斗镇政府、呈祥乡政府、蓬壶镇政府要以《规划报告》调查人口为基础,严格按照本方案移民人口认定条件为依据开展认定工作,建立移民人口“一户一档”材料,报马跳水库建设指挥部。由马跳水库指挥部会同项目业主和移民设计、监督评估单位形成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成果在县、镇、村进行为期7天(日历天)的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申诉或有异议的移民信息由所在乡镇核实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公示;最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移民身份予以认定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搬迁户立户要求

      搬迁安置人口立户以《停建通告》发布时永春县公安局户籍登记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确认。

      1.立户条件

      《停建通告》发布后,符合正常分户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可以申请单独立户。

      2.下列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1)夫与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立户;

      (2)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和年满 60 周岁老年人不能单独立户,应与其赡养人或抚养人,法定监护人合并立户;赡养人或抚养人,法定监护人为多人,应选择与其中一人并户;

      (3)已婚嫁库区外,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4)其他根据规定不能单独立户的情形。

      (四)搬迁移民安置方式

      搬迁方式分安置区集中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本项目的安置区已调整为路行安置区与锦贤小区。

      1.认定为移民身份的人员且符合地块安置条件的,可选择安置区住房安置。

      2.移民不选择住房安置的,直接对其自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货币补偿。移民需提供其他房产产权证明材料,表示其已完成安置。

      3.不认定为移民身份的人员,不负责对其进行搬迁安置,仅对其自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货币补偿。

      4.安置住房仅供移民家庭使用,后续若发生房屋转让行为,需提供其他房产证明材料,表示其已完成安置。

      5.安置区采取统规自建,由锦溪村委会负责五通一平相关工作,移民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由移民所在乡镇协助办理。

      6.集中安置用地的选择和选地的顺序由移民所在乡镇制定方案并实施。

      7.以上未涉及的有关情况,按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

      三、移民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人口指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本工程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权属单位进行计算。

      对生产安置人口,经所在村或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后,被征收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按各村或村民小组分配方案支付给该移民户,由移民自谋职业安置。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方案由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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